华文慕课刑法学总论课后作业答案

刑法学总论课后作业答案

第一章刑罚的正当性习题

1、(5分)关于刑罚的正当性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刑罚的正当性对犯罪的恰当惩罚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B、刑罚的正当性等同于其道德正确性

C、刑罚的正当性问题与刑法的最终公正性和正义性存在着密切联系

D、刑罚的正当性主要是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E、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刑罚的正当性是不需要证明的

F、现代刑法学一般通过刑罚目的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

答案:A,C,F

2、(5分)传统刑法理论或者政治理论主要采用下列哪些方式证明刑罚的正当性

A、刑罚目的理论

B、经济功利理论

C、君权神授理论

D、社会危害性理论

E、刑法任务和功能理论

F、纲常名教学说

G、国家政治理论

答案:A,D,E,F,G

3、(5分)在刑罚目的理论中,下列说法与绝对理论不相符合的是

A、刑罚是在不追求任何社会效果中考虑自身意义的

B、刑罚应当仅仅发挥压制的效果而不考虑社会目的,通过给罪犯施加痛苦对犯罪做出反应

C、绝对理论又称为报仇理论或者复仇理论

D、绝对理论虽然能够为实现正义服务,却不能为刑罚划定边界

E、绝对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哲学家和思想家康德,他提出了等价报应理论

F、绝对理论忽略了对社会目的的考察,因此难以为刑法的任务服务

答案:C,D,E

4、(5分)关于相对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罚应当与防止犯罪的目的相联系

B、相对理论的观点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

C、一般预防理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以一般公众为对象

D、特殊预防理论主张将犯罪人永远与社会隔绝,以防止其重新危害社会

E、积极的一般预防通过抚慰法情感、教育、确证法意识等手段强化公众的规范意识

F、一般预防理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

答案:A,B,C,E

5、(5分)一般预防理论具有如下优势

A、预防的有效性

B、即使没有再犯危险也不允许放弃刑罚

C、提供了刑罚适用的明确限度

D、鼓励公民远离犯罪,树立规范意识

E、提倡法律规范的明确性

答案:A,B,D,E

6、(5分)在我国刑法理论对刑罚目的的选择中,王世洲教授认为

A、鉴于绝对理论有可能导致“合乎道德的恐怖”,应该完全抛弃绝对理论

B、应该吸取绝对理论中的“限度原则”和“罪责原则”作为刑罚目的选择之一

C、现代刑法学认为,刑罚目的理论要走综合理论的道路

D、在相对理论中,应该重视消极的特殊预防体现的使犯罪人重新社会化的价值和意义

E、在刑罚目的的基本方向上应该坚持“主张报应理论,限制预防理论”的要求

F、死刑体现的是正义性报应的原则

G、应该将分刑种、分阶段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作为我国刑罚的目的的选择

答案:B,C,F,G

 

第一章刑法学概述习题

1、(5分)关于刑法与刑法学的概念,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B、刑法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C、刑法学以刑法条文作为研究对象,以探讨制定、解读、运用刑法条文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为重点,是刑法科学发展的产物

D、与实体刑法学有关联的最重要的法学学科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

E、现代刑法学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之间仍然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但也具有独立的学科属性

答案:A,B,C,D

2、(5分)现代刑法学从犯罪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研究受到刑罚威胁的行为,可以称为

A、实体刑法学

B、广义刑法学

C、狭义刑法学

D、全体刑法学

答案:A,C

3、(5分)我国清末的大法学家沈家本所说的:“当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法学不盛,何来善法?”其中表达了:

A、法学的兴盛与一国一朝统治的稳固有着密切的关系

B、法学兴盛一定会带来稳固的统治

C、因为没有兴盛的法学,国家就不会有好的法律

D、法学的衰落,一定会伴随着统治的衰亡

答案:A,C,D

4、(5分)刑法学作为有体系的系统性的刑法基础知识,具有下列哪些意义

A、引领

B、基础

C、创制

D、稳定法制

答案:A,B,C,D

5、(5分)与“问题性方法”所对应的“体系性方法”是现代刑法学中的重要方法,具有的明显优点是:

A、简化法律

B、改善可操作性

C、减少案件审查难度

D、关照具体案情

E、保证平等适用法律

F、有利法律和法学发展

答案:A,B,C,E,F

6、(5分)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在下列哪些中有着各自的独特表现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司法解释

E、刑法判例

答案:A,B,D

7、(5分)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刑法修正案,是我国刑法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较多采用的一种刑事立法方式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

C、从现代刑事立法技术上说,在非刑事法规中可以规定刑法条文,从而形成所谓的“附属刑法”,但我国目前还不存在附属刑法

D、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

E、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法义务,并承认了涉及犯罪和刑罚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性法律具有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效力

F、刑法渊源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刑法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A,B,C,F

8、(5分)关于刑法的任务,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刑法保卫的对象是我国的全部法益,且主要保障我国最基本、最重要的法益

B、刑罚作为同犯罪作斗争的手段,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其所具有的严厉性

C、在刑法法益的内容与界限上,曾经存在着“法益保护说”和“义务违反说”两种理论观点的争论。现代刑法学的发展证明,单纯的法益保护说与义务违反说都有自身的局限性。通过这两种理论的争论,目前现代刑法学提出了“法定义务违反说”的折衷方案。这也是王世洲教授所赞赏的方案

D、我国刑法对于刑法任务的规定,目前主要反映的是以法益保护为主、义务违反为辅的立场

E、随着我国社会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为了适应打击环境犯罪、金融犯罪、食品犯罪等方面的新型犯罪,正在采纳更多的法益保护说的立场

答案:A,E

9、(5分)根据我国宪法的要求和刑法的规定,现代刑法学一般同意,下列方面不属于我国刑法的任务范畴的有

A、纯粹的思想观念

B、单纯的违反道德行为

C、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处理的行为

D、民事行为和违纪行为

答案:A,B,C,D

10、(5分)关于刑法的辅助原则,王世洲教授指出

A、刑法规定得越少越好,刑罚的适用越少越好

B、“刑法是最后手段”的要求,关心的主要不是刑法条文的数量,而是刑法规定的需要性和准确性

C、刑法的需要性是根据社会中一般人的要求确定的,而不能根据最弱者或最强者的要求来确定

D、刑法的准确性不仅限制着不法分子的自由,而且还创设了守法人民的自由

E、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现代刑法同时并存的两项任务。刑法保护作为社会可以获得的最高等级的保护,在社会受到恰当准确的刑法保护的情况下,是现代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F、现代世界各国对刑法任务的限制,比较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宪法进行规定

G、刑法功能的理论,是一种综合的理论,实际上融合了刑法任务、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正当性等多方面的内容

答案:B,D,E,F,G

 

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习题

1、(5分)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基本原则是

A、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E、罪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B,C,E

2、(5分)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治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无法无罪”、“无法无罚”

C、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通过刑罚惩罚犯罪,以保障社会的利益

D、罪刑法定的思想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思想和实践中就已经得到了很好地体现

E、一般认为,西方的罪刑法定思想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F、罪刑法定原则最终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得以明确确立是在1979年刑法典中

答案:B,D,E

3、(5分)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说明罪刑法定会提出什么样的要求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进行定罪处刑,决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特殊性

C、在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过程中,不同法系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理论特色,大陆法系主要按照宪法和依法办事的思路对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进行说明,而英美法系则侧重从分权制衡理论和心理强制学说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论证

D、日本刑法理论主要是从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两个角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寻求理论依据

E、现代刑法学认为,政治自由、民主制度、一般预防和罪责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答案:A,B,C

4、(5分)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说明时,下列哪些国家体现了依据宪法进行说明的思路

A、日本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E、意大利

答案:B,C,D

5、(5分)现代刑法学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基本要求

A、反对类推解释

B、禁止不确定的刑法

C、禁止溯及既往

D、禁止习惯法

答案:A,B,C,D

6、(5分)以下说法中,对类推的理解正确的是

A、所谓类推,是指对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刑法中最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的做法

B、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类推是允许的,但要受到相关制度的限制

C、在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因为类推超出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类推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

D、根据采用“举轻以明重”的方式作出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认定属于类推

E、在刑法解释方面,对刑法条文的立法目的与条文用语在口语可能包含的含义范围内进行理解的,不属于类推

答案:A,B,E

7、(5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列理解有误的是

A、根据禁止习惯法的要求,不得使用习惯法和行政法规来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允许采纳行政法规中有关概念和规定,同时也不允许将习惯法作为排除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根据

B、根据禁止溯及既往的要求,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判决都不得溯及既往

C、我国刑法中对罚金刑的数额没有作出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的规定,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的

D、追求刑法条文达到最高的明确性,是现代刑法学的重要任务

答案:A,B,C

 

第三章刑法的解释习题

1、(5分)关于刑法解释,王世洲教授认为

A、可以从解释主体和解释任务两个不同视角对刑法解释进行分类。当然,为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还有可能对刑法解释作出其他分类,以便从某一个角度探讨或者说明刑法的特殊属性

B、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不得对刑法条文进行抽象的解释,而只能依法对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者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C、司法解释必须遵守禁止类推的要求,不必遵守禁止溯及既往的要求

D、在刑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其工作人员并非根据法律的授权撰写的法律释义、注释,属于学理解释,而不是立法解释

E、从刑法解释的任务方面,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法条含义解释和刑事归类两大类

F、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类强调的是解释结果对突破刑法字面意义的容忍可能性。这种解释分类实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来的,在现代社会承认并认真执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制度中,尤其是在刑事立法机关对用刑法保护社会的要求能够及时做出反应的制度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分类就会失去意义

G、在不承认罪刑法定原则或者在刑事立法活动极其不活跃的时代中提出来的所谓实质解释,主要是为了证明公然或者暧昧的类推解释和超出法条字面含义的扩大解释所可能具有的合理性

答案:A,B,C,D,E,F,G

2、(5分)下列内容中,属于王世洲教授在《现代刑法学(总论)》中所界定的刑事立法解释的有

A、刑法第99条中对“以上”、“以下”和“以内”的说明

B、刑法分则中对“毒品”概念所作出的规定

C、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对信用卡所作的规定

D、根据交通运输法规对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的概念和术语所作的解释

答案:A,B,C,D

3、(5分)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王世洲教授指出

A、刑事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或者其有权代表对刑法条文作出的解释

B、刑事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仅仅是从其具有阐明刑法规范涵义的作用上来说时才是合适的

C、从刑事立法解释本身就是刑法解释的对象来说,把刑事立法解释称为一种刑法解释,在逻辑与界限上与其他刑法解释的种类具有重大区别

D、由于刑事立法解释与刑法具有同等效力,因此把立法解释放在受禁止类推限制的阐明刑法规范含义的刑法解释范畴中是不够恰当的

E、刑事立法解释本身就是法律,所以不必遵守禁止类推与禁止溯及既往的要求

F、刑法立法解释虽然可以突破原有条文字面含义的限制,但不可以增加原有条文完全没有规定的新内容

G、我国立法起草部门的代表在制定刑法或者起草、修订法律的说明中,曾经对刑法的含义和理解作出过具有指导意义的解释。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我国立法部门在起草、修订刑法的说明中,已经不再包含这种具有含义说明和指导执行意义上的解释了

答案:A,B,C,D,G

4、(5分)关于法条含义解释和刑事归类,王世洲教授认为

A、法条含义解释是说明一个刑法条文的含义,因而属于刑法解释;而刑事归类是说明一些案件事实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因而不属于刑法解释

B、法条含义解释一般不是在具体案件的背景下完成的,但是,刑事归类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完成。也可以说,法条含义解释一般是抽象的解释,刑事归类的任务一定是具体的解释

C、法条含义解释可以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进行,刑事归类主要是由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完成的

D、明确刑事归类作为一种刑法解释,有利于强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责任,把眼光放在有待适用的刑法条文和有待认定的案件事实上,对两者进行反复比较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E、刑事司法实践的核心工作,就是要确定一些案件事实是否可以“归类”于一个刑法条文的规定。在这个归类工作中,刑法条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司法判决(尤其是刑罚)是结论

答案:B,C,D,E

5、(5分)关于刑法解释的界限,王世洲教授指出

A、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禁止类推是刑法解释的原则性界限,因此,在解释刑法条文时可以使用什么手段和不能使用什么手段,只能以不违反禁止类推为标准

B、在现代刑法理论中,对于如何判读刑法的明文规定,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观点,但现代刑法学普遍支持将两种观点加以综合的方法

C、首先,以可能的口语语义作为解释的界限,构成一个允许法官进行刑事归类的框架;然后,由法官根据法律条文的文字意思、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条文之间的系统性联系,依据面临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这种综合的方法,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司法实际工作的要求

D、在可能的口语词义这个框架内进行解释,能够起到保障刑法预防犯罪和谴责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作用

E、法官在法律文字规定的规则框架内进行解释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在各种不同含义的可能性之间做出决定。这样,在强调法官受法律规定约束的同时,也为法官的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裁量范围。这种裁量性解释可以是扩展性的,即超出刑法条文可能的文字意思

答案:A,B,C,D

6、(5分)下列属于刑法解释的方法的是

A、文法解释,即文字解释

B、系统解释

C、刑事归类

D、立法解释

E、历史解释

F、目的性解释

答案:A,B,E,F

7、(5分)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恰当的是

A、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只是解释的结论,并非解释的方法

B、刑法解释都围绕刑法条文展开,因此都是文法解释

C、支持系统解释的是法逻辑的一贯性和法秩序的统一性

D、比较解释与历史解释一样,都是通过纵向比较进行解释

E、应在合宪的范围内对刑法条文作出合目的的解释

答案:A,C,E

8、(5分)关于刑法解释界限的遵守与解释方法的运用,王世洲教授不赞同的有

A、法条含义解释与刑事归类在解释方向和解释性质上存在着重要区别,因此,对解释界限的遵守和解释方法的运用上,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B、法条含义解释既可以从规范出发又可以从具体案件事实出发

C、刑事归类是一种规范解释,解决的是有关规定的含义问题,经常可能具有创设规则甚至创设法律的性质

D、法条含义解释对解释界限的突破,表现在对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作出了错误的认定

E、为了实现司法判决的前后一致性,在解释方法上应当坚持使用某一种方法

F、综合的方法是最好的刑法解释的方法,因为在法条含义解释和刑事归类中,要保持法律的完整性以及实现司法判决的前后一致性,都需要遵循更加准确、细致和复杂的规则

答案:B,C,D,E

 

 

第四章刑法的适用范围习题

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的适用范围必须由国家使用法律加以规定

B、刑法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个法庭在审理一种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一个国家的刑法问题,经常也被称为刑法的管辖问题

C、刑法的适用范围与国家的主权以及海外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现代刑法中处于重要的位置

D、在确立刑法适用范围时,地域以及人员是最早使用的标准。在现代社会中,时间、事项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例如联合国安理会的决定)也已经成为公认的或者可接受的标准

答案:A,B,C,D

2、(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现代刑法学中,关于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最重要原则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B、目前世界各国虽然都承认属地原则是管辖的一项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在优先考虑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时,在属地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内容方面还可能发生一些发展与变化

C、在当代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斗争中,被动国籍原则经常与保护原则一起得到各国的主张

D、目前在刑法学与国际法学中一般认为,以保护原则为基础的管辖权,应当限制在威胁重要的国家利益的案件上,并且,在这种案件中适用保护原则时,也应当限制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之内

E、作为普遍原则适用对象的那些犯罪,例如恐怖主义犯罪、危害人类罪、灭绝种族罪等等,具有极其严重的性质,因此必须保证在世界各地都可以对它们进行起诉和镇压。所以根据国际法,普遍原则的实施已经不需要得到各国的明确同意了

F、在现代刑法与国际法的理论中,普遍原则可以分为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狭义普遍原则,指的是只有关押被告人的国家才能起诉这个被告人。广义普遍原则指的是国家可以起诉被控实施特定犯罪的人,不管行为人的国籍是什么,犯罪实施的地点在哪里,被害人的国籍是什么,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已经被逮捕或者是否已经受到法庭的审判。广义的普遍原则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赞同

答案:A,B,C,D

3、(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我国刑法在空间适用范围上采纳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

B、香港和澳门虽然属于我国领土,但是,在香港和澳门的犯罪不适用中国刑法

C、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目前尚没有在刑法方面做出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D、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领域内犯罪

答案:A,B,C,D

4、(5分)目前我国刑法在贯彻属人原则时

A、以被动国籍原则也就是犯罪被害人的国籍作为原则来确定刑事管辖权

B、以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作为我国刑法的专属管辖对象

C、以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前提性管辖条件

D、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对我国的犯罪规定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的限制

E、我国刑法在贯彻属人原则方面的规定,强化我国公民对国家的忠诚,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尊严与权益

答案:B,C,E

5、(5分)王世洲教授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判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也没有缺席审判的做法,因此,我国刑法贯彻的普遍原则实际上是狭义的普遍原则,也就是说,是只有在抓获和关押被告人之后才行使的普遍原则

答案:正确

6、(5分)我国1997年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公布的,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答案:正确

7、(5分)我国刑法不是在法律宣布失效的情况下失去效力的情况,例如,土地改革已经完成,或者是由于新的法律代替了内容相同的原有法律,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行失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这种失效方式也经常使用

答案:错误

8、(5分)在现代社会中,从新原则通常仅仅在社会变革或者社会动荡时制定的刑法中适用,以便发挥刑法稳定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尤其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之后,从旧兼从轻原则就得到了普遍的运用

答案:正确

9、(5分)关于我国刑法在溯及力方面的规定,王世洲教授指出

A、行为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各种单行刑事法规,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等法律、法令和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论现在我国刑法如何规定,都不能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我国刑法现在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在的我国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C、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现在也认为是犯罪,并且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之内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现在的刑法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现在的刑法

D、我国刑法第12条中规定的“处刑较轻”,主要包含了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的刑罚,以及刑法对会导致较轻处刑的规定

E、导致处刑较轻的制度一般也包括刑法中的程序性规定

F、导致处刑较轻的制度一般不包括具体的刑罚执行方法以及对原有规定的具体规定

G、刑法的溯及力涉及的是一部法律能否扩展适用于该法律产生之前的行为,其效力的延展方向指向法律产生之前;法院判决的效力涉及的是一个判决作出之后在新法律面前能否继续有效,其效力的延展方向指向法律产生之后

答案:A,B,C,D,F,G

10、(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排除刑法适用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规定,并且,经常是由宪法规定的

B、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制度中,法律或者宪法规定排除刑法的适用,就意味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失去了对犯罪进行评判的权力,同时,这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就失去了对犯罪进行管辖的权力

C、我国现在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

D、我国刑法在第65条和第66条中规定的赦免,目前仅指特赦

E、我国已经实行过的赦免,仅仅是指排除刑罚执行的赦免,不涉及排除起诉的赦免

F、排除起诉的赦免如果适用于严重的国际犯罪,例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还会与国际法上的规则相冲突。目前,国际法上普遍反对赦免严重的国际犯罪,甚至不承认各国对国际犯罪的赦免规定

答案:A,B,D,E,F

11、(5分)关于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正确的说法有

A、也称追诉时效,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可以起诉一种特定犯罪的时间期限

B、时效的法律效果是,在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后,对法律规定的犯罪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C、时效的根据主要有:定罪的必要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最终消失;证据的收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非常困难;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和解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为可能

D、也称行刑时效,指的是国家可以执行刑罚的时间期限

E、国际法中已经有了对严重的国际犯罪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答案:A,B,C,E

12、(5分)2000年,某乙在公共汽车上持枪抢劫李某的提包,根据刑法第263条,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关于对该行为追诉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过15年不再追诉

B、经过20年不再追诉

C、即使没有出现时效中断或延长事由,不管经过多少年也都应当追诉

D、如果没有出现时效中断或延长事由,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答案:B,D

13、(5分)关于追诉时效的计算,正确的说法有

A、我国刑法第89条前半句规定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关于如何计算“犯罪之日”,在刑法学理论上有行为实施之日、结果出现之日、犯罪成立之日等不同观点。因此,我国刑法在“犯罪之日”上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B、王世洲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89条中的“犯罪之日”,应当以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实施完毕之日为基础,以犯罪结果的出现之日为补充

C、根据王世洲教授的观点,我国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日就是“犯罪之日”,不需要等到满三个月时

D、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

E、我国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实行的是各罪单算的计算方法。这样,在新罪较轻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新罪的追诉时效已经结束而不能被追究,而旧罪的追诉时效尚未结束仍然可以被追究的现象

答案:A,B,D,E

14、(5分)关于排除刑法适用的法定情形中的“禁止双重危险”,以下说法恰当的有

A、是指一个人不能为同一个罪行被审判两次,也称一事不再理原则

B、禁止双重危险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还存在着争论,尽管这是一个得到普遍承认的原则

C、禁止双重危险在排除刑法适用时是无条件的

D、已经审判有关犯罪的国家法院必须遵守有关公平审判的基本原则,并且是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进行了审判,不能是为了庇护被告人而在事实上进行的假审判

E、有关罪行的审判所依据的事实,不能是为了有意避免国际犯罪的耻辱和含义而仅仅表示成一种“普通犯罪”(例如,谋杀罪),而不表示成国际犯罪(例如,灭绝种族罪)

F、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禁止双重危险

G、我国刑法第10条的规定,坚持了国家主权原则,坚持了对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独立适用我国刑法的立场。同时,也考虑了中外法律制度和处罚原则的差别,还保持了灵活性

答案:A,B,D,E,G

15、(5分)关于在我国刑法中的豁免,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A、在国内法的范围内,我国刑法在原则上是不承认豁免权的

B、我国宪法第75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供的会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权,是一种有限的功能性豁免。仅仅限于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与表决

C、我国宪法第74条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供的未经特别批准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权,是一种无限的个人性豁免,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人大代表的特别保护

D、豁免没有形成对我国刑法管辖的不恰当的障碍

答案:C

 

 

第五章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概述习题

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犯罪概念的任务是说明犯罪是什么。

B、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犯罪是什么的问题只能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规定。

C、在现代刑法学中,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是采用政治理论的方法进行定义得出的结论。

D、运用政治理论对犯罪概念所进行的探讨,说明的基本不是犯罪是什么的问题,而是为什么要规定犯罪的问题。

答案:A,B,C,D

2、(5分)关于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下,对犯罪概念可以从法律制定之前与法律规定之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说明。

B、现代刑法学认为,在法律制定之前把某种行为称为犯罪,最终目的是为了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犯罪的立法概念。

C、现代刑法学认为,在法律规定之后把某种行为称为犯罪,最终目的是为了认定这些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犯罪的司法概念。

D、在刑事立法过程完成之前使用的犯罪概念,可以作为直接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根据。

E、法律制定之前的犯罪可以称为犯罪的政治概念,法律规定之后的犯罪可以称为犯罪的立法概念。

答案:A,B,C

3、(5分)关于犯罪的立法概念的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只要存在着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状况就可以是犯罪。

B、在阶级对抗激烈的时代,社会危害性体现在刑法明文规定的刑事违法性之中。

C、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D、犯罪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概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E、犯罪概念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但最终要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答案:A,B

4、(5分)关于犯罪的司法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犯罪的一般概念对犯罪的具体概念有指导和限制作用,因此,犯罪的一般概念可以代替犯罪的具体概念。

B、目前在我国,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罪与非罪之间的重要界限和是否适用刑罚的关键之点。这个要点,在我国刑法学中被称为“起刑点”。

C、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具体犯罪,只能以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依据,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的一般概念,认定某个行为不是犯罪。

D、我国刑法分则还对各种犯罪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E、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犯罪的一般概念,为我国刑法提供了犯罪与非犯罪的总标准。

答案:B,C,D,E

5、(5分)通过明确行为的概念来说明犯罪的概念,是现代刑法学理论的传统思路。

答案:正确

6、(5分)关于行为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王世洲教授指出

A、行为概念与犯罪概念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可以说,行为概念是说明犯罪归属的概念。

B、犯罪概念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概念,以规范的形式抽象地说明犯罪是什么;行为概念是一种事实概念,从实体的方面具体说明犯罪是什么。

C、现代刑法学一般大致认为,行为是一种表明由人的意志支配或者至少是可以受意志支配的对外部世界有意义的事情。

D、行为作为一种事实,本身处于被评价的过程之中,只有在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且对有关事实作出有罪认定之后,行为才能成为犯罪。

答案:A,B,C,D

7、(5分)关于行为概念的意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代刑法学认为,行为概念是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依靠的一个基础概念,说明了行为人不管是积极去做还是消极不去做,只要是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B、在行为的基础上,通过一步一步地明确行为的属性,最终形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C、行为作为评价对象,其本身不是中性的,因为犯罪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D、行为概念还具有区别作用,即在认定犯罪时,将不属于行为的事物全部加以排除。

答案:A,B,D

8、(5分)根据现代刑法学对行为概念的理解,下列哪些事物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

A、扳道工丁周日晚与朋友外出狂欢,致周一宿醉,火车开来时仍呼呼大睡。

B、某甲一直对某乙怀恨在心,天天在心里默念,希望某乙能出车祸死去。

C、某乙梦见自己遇到仇人B后用刀将其砍死。

D、一野狗突然发狂,对路人A实施撕咬,造成A重伤。

答案:B,C,D

9、(5分)关于古典行为理论和目的行为理论,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古典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是由行为人的任意所造成的身体运动及其在外部世界中形成的结果。

B、古典行为理论建立起了行为内部的基本构造。根据这种理论,行为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方面是客观要素,即由肌肉运动等身体活动;另一方面是主观要素,即由神经紧张等心理活动表现出来的故意和过失。

C、古典行为理论是存在一定缺陷的。例如,该理论并不能将客观的不作为纳入进来。

D、目的行为理论认为行为是有目的的活动。

E、目的行为理论把人的主观目的看成是行为的重要部分,不再单纯地强调行为只是客观的身体动静。

F、目的行为理论的缺陷主要在于不利于说明过失行为与不作为。

答案:A,B,C,D,E,F

10、(5分)某甲在水杯里放了毒药,意图杀死丙,让完全不知情的某乙把水端给丙。丙因此中毒死亡。根据目的行为理论,某乙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答案:错误

11、(5分)关于折衷行为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折衷行为理论是为了弥补古典行为理论和目的行为理论的缺陷而提出来的。根据该理论提出的行为概念主要有否定的行为概念、社会的行为概念和人格的行为概念。

B、否定的行为概念以可避免性原则为基础,主张如果一个行为人能够避免一个结果的发生,并且法律也要求他避免这个结果的发生,那么,只要他不避免而使这个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就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C、社会的行为概念以“社会重大意义”为基础,认为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控制或者可以控制的具有社会重大意义的各种举止。

D、人格的行为概念认为,行为是应当看作人格表现的一切。

E、各种折衷行为理论尽管都从各自的角度对克服古典行为概念和目的行为概念的缺陷作出努力,但是各种折衷行为理论也存在着各自的缺陷。

答案:A,B,C,D,E

12、(5分)王世洲教授指出,现代刑法学在行为理论的探索所得出的比较清晰的结论是

A、行为是从事实、实在或者存在等自然方面说明犯罪是什么的。各种行为概念都同意,行为是一种人的存在形式,可以从事实方面对犯罪是什么予以完整地说明。

B、行为是一个有着内在结构的整体。现代刑法学已经揭示出,行为具有不法和罪责的构造结构。不法是关于犯罪应当为刑法所否定的错误属性的全部表现;罪责是行为人能够不这样行为却为之的可谴责性。

C、行为理论的发展表现出行为从实体性向规范性发展的趋势。在社会行为尤其是人格行为的概念中,“社会重要性”尤其是“人格表现”的要求,更使得一切事实和情节,只要能够作为认定不法和罪责的基础,就有可能属于行为的范畴。

D、行为概念从实体走向规范,不仅仅是刑法科学发展的结果,更是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有着历史的必然性和刑法科学发展的必然性。

答案:B,C,D

13、(5分)关于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犯罪是一种符合行为构成的、违法的、有罪责的行为。

B、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主要是在日本刑法中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在世界上有广泛的影响,也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特别重视学习的对象。

C、行为构成是指一个行为必须是在刑法中有具体规定的,只有符合行为构成,一个行为才有可能成为犯罪。

D、违法性是指一个符合行为构成的行为还必须具有违反刑法禁止或者要求的性质,不具有正确性或者正当性。

E、罪责是三阶段犯罪构造的最后一个阶段,指的是符合行为构成和违法性的行为必须是“可受谴责的”。

答案:A,C,D,E

14、(5分)关于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下列说法恰当的有

A、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也称为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发展起来的。

B、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C、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尚未确立的年代和在主张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因而历史进步意义不大。

D、可以将四要件犯罪构成的要素与正当化事由和免责根据一起考虑,作为犯罪成立的完整构造,从而实现理论的进步。

答案:A,B,D

15、(5分)纵观目前世界刑法学理论中提出的主要犯罪构造理论,现代刑法学基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A、现代犯罪构造理论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并且反过来也支持着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B、现代犯罪构造理论是一个有着严谨内在逻辑关系的完整整体。现代刑法学与刑事实践的发展表明,完整的犯罪构造理论对于准确的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C、现代刑法学理论已经普遍同意,犯罪的成立不仅需要包含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要素或者条件,而且需要不包括法律允许的排除犯罪成立条件的因素或情况。

D、现代犯罪构造理论已经比较完善,基本能够适应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需要,继续发展的空间不大。

E、犯罪构造涉及犯罪的成立,涉及到生命、自由、财产的丧失,不仅需要谨慎,更需要公正。

答案:A,B,C,E

16、(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从词源上说,现代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这个词直接来源于德文中的Tatbestand这个词。这个德文词的原意是法定行为的存在状态。

B、现代刑法学普遍认为,在犯罪构成的要素或者条件得到满足之后,还必须具有违法性和罪责,或者排除正当化和免责,或者不存在可以为法庭和社会所接受的各种辩护,才能最终认定犯罪。

C、《现代刑法学》一书区分了(狭义的)犯罪构成和犯罪成立两个概念。

D、“犯罪构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中的“犯罪构成”是广义的犯罪构成概念。

E、《现代刑法学》一书,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使用的是狭义的犯罪构成概念,即犯罪构成仅仅说明了犯罪成立的第一步条件(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全部要素或者条件)得到了满足,犯罪还不一定成立,犯罪成立只有在不存在排除违法性与罪责的情形之后才能最终完成。

F、王世洲教授指出,犯罪的成立不仅需要狭义犯罪构成的齐备,而且还需要不具有(广义犯罪构成所包含的)排除违法性与罪责的情形。

答案:A,B,C,E,F

17、(5分)王世洲教授认为,在目前,可以将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中的Tatbestand(法定行为的存在状态)翻译为“行为构成”,以强调仅仅符合行为构成还不一定是“犯罪”。

答案:正确

18、(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德国,罪刑法定原则是在20世纪初期才得到了承认。

B、罪刑法定原则是犯罪成立时讲究规格和标准的基础,也可以说,只有在罪刑法定的要求下,犯罪成立的条件才会逐渐发展起来。

C、现代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概念是伴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而逐步明确起来的。即使当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被确立之后,这个原则的巩固与贯彻也经历了一个过程。

D、19世纪末期,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最早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比较完整的总结,他一方面把刑法规定的表明法定行为存在状态的客观部分称为行为构成,另一方面把适用刑罚所要求的表明内在心理过程的主观部分称为罪责。

E、在20世纪初期,以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态度为标志,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形成了两个模式。其中,以德国刑法理论为代表明确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以前苏联刑法理论为代表的刑法理论不明确主张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B,C,E

19、(5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支持下,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支持犯罪的实质概念,并直接地用于认定犯罪的成立。这种理论在法制尚不完备时期的犯罪认定提供了一个时代性的保障基础,但严格来说是不符合罪刑法定标准的。该说法:

答案:正确

20、(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为了防止司法专横,早期的犯罪构成理论把成立犯罪的条件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其中,行为构成仅仅是客观的,也就是可以通过科学验证加以证实的那些部分,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属于主观的罪责,也就是无法通过科学验证而只能在相当程度上依赖法官推断的部分。

B、行为构成理论的纯客观性在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案件中受到极大的挑战,因为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是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C、在目的行为理论确立之后,主观性行为构成特征获得了承认,从此,行为构成就从一个纯客观性的概念,发展成了一个主客观统一的概念。

D、在刑法规定中,明显存在着大量需要理解之后才能得到确定的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人”的生命应当从什么时候算起?胎儿算人吗?类似问题的提出,表明在纯粹的描述性特征的边缘部分,也广泛出现了需要法官评价的问题。

E、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的承认,使得行为构成的无价值性被一般地放弃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在新康德主义哲学思想主张与价值相联系的思考方式的支持下,行为构成更发展成一种由价值因素与事实因素相互缠绕组成的规范性概念。

答案:A,B,C,D,E

2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早期被称为“犯罪构成”的“法定行为的存在状态”,后来在刑法实践发展的推动下,逐步发展为一种主客观相统一、价值因素与事实因素相互缠绕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自身就面临着其自身发展史上的第一次分离与组合。

B、在行为构成的纯客观性与无价值性的认识被放弃之后,原来严格分离的犯罪构成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原来不得混淆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现在变成主客观要素难以绝对分清、价值因素与事实因素经常并存的情况。原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分别列明的各种成立犯罪的要素与条件,现在就明显出现了容易“一有俱有”或者“一无俱无”的危险局面。

C、犯罪构成内部结构的重组,经历了长期政治与学术的斗争。

D、犯罪构成理论在经历了第一次分离与组合后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状况中,行为构成的概念改变了,不再仅仅表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而是成为一个主客观统一的概念。

E、犯罪构成理论在经历了第一次分离与组合后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状况中,不法的概念发展了,成为完整说明行为构成是不具有排除违法性情况的一种状态。

F、犯罪构成理论在经历了第一次分离与组合后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定的状况中,罪责的概念改变了。由于原本在这个概念下包括的主观心理状态被行为构成“统一”了,因此,罪责也成为一个先是通过排除罪责能力后是通过排除刑罚需要性来否定犯罪成立的概念。

G、犯罪构成的第一次重组,巩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安全性。保留了原有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出来的各种构成犯罪的条件,比较可靠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各种法定要素“一有俱有”、“一无俱无”而导致的形同虚设的问题。

答案:A,B,C,D,E,F,G

22、(5分)在犯罪构成各种要素或者条件进行第一次重组之后,目前,现代刑法学又在酝酿着第二次重组。问题集中在调整行为构成与违法性的关系上。在新创设的“总的行为构成”或者“不法”的概念中,行为构成与违法性的区别将会消除。该说法:

答案:错误

23、(5分)犯罪构成从狭义概念向广义概念的发展,不仅是刑法科学的发展,而且也是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现代刑法学对有关概念之间的区别及其意义的说明,推动与保障着刑事司法实践沿着正义、理性、人道的方向不断前进。该说法:

答案:正确

24、(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在1957年反右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成为刑法学的“禁区”。

B、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是在不明确承认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中建立的,但却是以建立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为目标的。

C、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主客观统一,主要是为了反对只根据客观危害而不考虑主观罪过的“客观归罪”,同时反对只根据主观罪过而不考虑实际危害的“主观归罪”。

D、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中还不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性根据的概念,因此,基本上是属于狭义的犯罪构成概念。

E、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正处在从狭义概念向广义概念发展的进程中,即逐步接受:犯罪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素齐备时成立,而应当在犯罪构成要素齐备并且不存在排除违法性与排除罪责的情况下成立,

F、王世洲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概念,对于新中国的刑法建设一直是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在追求与建立罪刑法定原则的过程中,我国的刑法学理论以及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目前也没有进行改革的必要。

G、王世洲教授指出:我国的传统的划分为主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重要问题有: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严重存在着“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问题;在犯罪客体中强调被犯罪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将本应在法定条件满足之后才进行的违法性判断,作为第一要件而提前到全部要件的检验之前加以确定。这些问题对于我国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答案:A,B,C,D,E,G

25、(5分)王世洲教授认为,我国主要是围绕着取消犯罪客体进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改革思路,之所以没有取得成功,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时间还不长,对刑法概念的精确性要求还不高,再加上社会要求的法律保护等级还不够高,刑法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还不够大等原因造成的。

答案:正确

26、(5分)王世洲教授认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而不断改革,拒绝改革必将使我国刑法难以承担我国法治发展提出的要求,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应当完全抛弃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另起炉灶。

答案:错误

 

第六章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习题

1、(5分)关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从语言的基本含义上说,客观一般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或者作为人的认识对象的事物的本来面目。

B、主观与客观相对,从语言的基本含义上,一般是指人的意识或者精神。

C、刑法学是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使用客观与主观的概念的,也就是在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特征意义上使用的。

D、对于司法人员来说,犯罪的一切要素或者条件都是不依赖于他的意识而存在的,都是客观的。

E、王世洲教授指出,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与行为构成中的客观特征与主观特征,在其本身的含义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F、现代刑法学的发展表明,犯罪的最终成立,不仅必须具备狭义的犯罪构成,而且必须具备违法性与罪责。因此,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以及主观要件,都仅仅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中的两个要素。

答案:E

2、(5分)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犯罪客体不论是物质性的还是非物质性的,都是客观存在的。

C、王世洲教授指出,由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强调“刑法所保护的”这个条件,因此犯罪客体与法益这两个概念之间也就不存在很多重大区别了。

D、犯罪客体全部是物质性的,单纯的精神利益不受刑法保护。

答案:A,B,C

3、(5分)关于犯罪客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同类客体也就是具体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

B、犯罪客体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C、犯罪客体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实际上是客观描述、属性评价、违法性评价、立法意义的综合,在认识犯罪客体的这一意义时要注意区分使用,不能将多种作用笼统地加以谈论,否则在认定犯罪时就容易产生先入为主以及混淆司法问题与立法问题等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弊病。

D、从我国的刑法规定上看,犯罪客体只能与其他要件一起显示出来,不能单独存在。

E、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中只包括了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例如,非法狩猎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

F、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中包括了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例如,刑讯逼供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答案:B,C,D,E,F

4、(5分)关于犯罪对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对象是危害社会行为所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B、在具体犯罪成立时,犯罪对象一定会受到侵害。

C、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D、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素。

E、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答案:B,D

5、(5分)关于犯罪客观方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B、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客观方面说明的是犯罪客体在什么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C、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共同组成犯罪构成的客观基础,由刑法规定,共同说明构成犯罪在客观上所需要的条件。

D、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与条件中,有些是各种犯罪构成都必需具备的,这就是所谓的必要要件,一般认为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与条件中,有些不是各种犯罪构成都必需具备的,这就是所谓的选择要件。选择要件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就成为特定犯罪中的必要要件,例如,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答案:A,B,C,D,E

6、(5分)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王世洲教授认为:

A、经过发展,在现代刑法学理论中,犯罪客观方面已经不再是一个纯客观的要件,而是主客观统一的要件。

B、刑法中所说的危害行为指的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行为,只能属于无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C、在犯罪客观方面中,虽然存在着很多描述性行为构成特征,但是,犯罪客观方面作为一个整体,仍然总的属于一个规范性行为构成特征。

D、犯罪构成理论一般都同意,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表现形式,如抢劫行为、伤害行为等。

E、犯罪构成理论一般也同意,犯罪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有重要意义,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犯罪主观要件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

答案:A,B,C,D,E

7、(5分)关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将危害结果理解为一种实际损害结果,危害结果就成为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B、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客观方面内部结构的重要说明。

C、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都必须是刑法加以规定的,并且都是处于犯罪构成之中的,因此,危害行为也可以称为法定行为或者构成行为,危害结果也可以称为法定结果或者构成结果。

D、现代刑法是一种行为刑法,从危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方面规定适用刑罚的条件,是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条件进行说明的主要方式。因此,刑法条文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在现代刑法学中就显得不是特别重要。

答案:B,C

8、(5分)关于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的意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有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出现。

B、在故意犯罪中,发生严重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是构成一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C、在一部分故意犯罪中,严重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从重判处刑罚的条件。

D、在刑法要求法定结果的故意犯罪中,法定结果没有出现的,是未遂。

E、在现代刑法中,不存在没有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

F、危害结果对刑罚的需要性能够发挥重要的影响。例如,在那些真的“什么也没有发生”的案件中,结果对于说明行为的确没有侵害什么,或者对于说明行为的侵害非常轻微以至于可以不进行刑事处罚,具有重要的意义。

G、在危险犯罪的情况下,有关法定行为的特征就表明了严重威胁社会关系或者法益的结果。

答案:A,B,C,D,E,F,G

9、(5分)下列犯罪中不要求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是:

A、侵占罪;

B、故意伤害罪;

C、危险驾驶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

10、(5分)下列有关侵害犯罪、危险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侵害犯罪与危险犯罪的区别在于结果的种类不同。

B、只有侵害犯罪有结果,危险犯罪没有任何结果。

C、在危险犯罪中危害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并未陷入危险。

D、虽然实施了危害行为,但并未对法益造成任何客观损害的不构成犯罪。

答案:A

11、(5分)下列犯罪不属于持续犯罪的是:

A、非法侵入住宅罪

B、非法拘禁罪

C、故意伤害罪

D、绑架罪

答案:C

12、(5分)关于持续犯罪与状态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持续犯罪是指那些不因危害行为的完成而结束的犯罪,行为人通过持续的犯罪意志维持着由他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

B、状态犯罪是指那些在行为构成造成一种确定的状态(通常就是危害结果)之后而结束的犯罪。

C、持续犯罪与状态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危害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

D、在状态犯罪的情况下,不是危害行为在持续,而只是危害结果存在着。

E、持续犯罪与状态犯罪的分类对于时效的计算和共同犯罪的考察具有重要的意义。

F、在持续犯罪的情况下,危害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是还在持续着。

答案:A,B,C,D

13、(5分)关于犯罪的其他重要分类,下列说法恰当的是:

A、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刑法条文应当全面详尽地规定构成犯罪在各方面的特征,从而形成“封闭的”、完整表现不法类型的犯罪构成。

B、在一些犯罪构成中,需要在确定一些特别的要素是否存在之后才能查明这种犯罪构成是否能够成立,这些犯罪构成被称为开放的犯罪构成。

C、简单犯罪仅仅侵犯一个犯罪客体或者一个法益,组合犯罪侵犯的是多个犯罪客体或者多个法益。

D、一动作犯罪是指一次身体动静就可以满足一个犯罪构成对危害行为的要求;多动作犯罪是指必须有两个或者更多的身体动静状态才能满足一个犯罪构成对危害行为的要求。

E、基本犯罪是指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条件所做的基本规定。

F、结果加重犯罪与结果减轻犯罪都是相对于基本犯罪来说的。结果加重犯罪是指在这个基础上发生了更加严重的结果,因而应当判处更重刑罚的情况。在犯罪发生较轻结果时可以判处较轻刑罚的,就是结果减轻犯罪。

答案:A,B,C,D

14、(5分)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B、王世洲教授指出,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行为要么是以作为、要么是以不作为的形式来规定的。

C、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肌肉和神经活动甚至有可能处于静止状态。

D、我国刑法中并未直接规定不作为犯罪。

答案:B,D

15、(5分)下列行为不属于不作为的是:

A、在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与朋友前往酒吧,致使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引发火灾。

B、在朋友家中作客,将朋友的珍贵玉器顺手拿走藏于自己家中。

C、父母将刚出生的畸形儿深夜从医院带到民政局门口,该婴儿在天亮被路人发现时已被冻死。

D、有人落水,负有施救义务的人拒绝施救,导致落水者溺水身亡。

答案:B,C

16、(5分)关于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把不作为分成纯正的不作为与不纯正的不作为。

B、纯正不作为是指那些根据刑法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危害行为。

C、不纯正不作为是指那些根据刑法规定既可以由行为人以不作为来实施,也可以以作为形式来实施的危害行为。

D、现代刑法学认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不可能单纯地根据经验解决,而是一个价值评价问题。

E、对不作为的考察与判断,都以两个条件为前提:第一,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第二,不存在行为不能的情况。

答案:A,B,C,D

17、(5分)下列犯罪不能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是:

A、遗弃罪

B、过失致人死亡

C、放火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A

18、(5分)关于不作为与作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纯正不作为的情况下,对不作为的追究正好就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B、由于刑法是以作为形式为标准规定犯罪行为的,在不纯正不作为的情况下如何追究才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会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C、在不作为犯罪的产生阶段,明确了追究不作为的根据是法律义务。

D、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在紧密生活共同体中彼此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之间应当彼此照料身体和生活的那种风俗性义务,也被承认为追究不纯正不作为的根据。

E、现代刑法学认为,不纯正的不作为只有在等同于作为时,才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答案:A,B,D

19、(5分)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等同标准,现代刑法学认为:

A、在1960年之后,“保证人地位”的理论就逐渐成为刑法学的主导理论,并且逐渐根据保证义务的不同,形成了保护性保证人和监护性保证人两大类。

B、“保证人地位”的理论是在“法律义务”理论基础上对不作为责任的进一步限制。

C、保护性保证人的特点是对防止自己身旁的法益遭受危险负有义务。

D、监护性保证人的特点是防止自己看护的危险源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危害。

E、“结果之原因的控制理论”认为,行为人不为处于自己控制(保护、监管、庇护)之下的被害人提供保护而导致结果发生的,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因此,“对结果之原因的控制”可以作为所有保证人地位的标志。

F、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义务性犯罪,但特殊的情况是义务冲突。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同时面临两种以上的行为义务,在事实上只能以牺牲其中一种义务的方式才能满足另一种义务的情况。

G、关于义务冲突,通常使用正当化或者免责的理论进行说明。一般认为,使用正当化的理论比较合适。

答案:A,B,C,D

20、(5分)下列不作为无法被正当化的是:

A、夜间人手不足,医生查看伤情后先抢救肇事司机,致被撞车辆司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

B、同居十年的女友和母亲同时落入湍急的河水中,只救助离自己近的女友,母亲未能获救。

C、国防部长之子遭恐怖分子绑架,为了避免自己的儿子受到恐怖分子的杀害,未及时作出对策性指示而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D、发生火灾后重男轻女的父亲冲入火场救出幼子,而其三个姐姐未能获救。

答案:C

21、(5分)关于因果关系与归责关系,下列说法恰当的有:

A、因果关系是指不同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刑法学中,也就是查明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就能够成为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B、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立之后,犯罪的完全构成还有赖于主观方面要件的满足,犯罪的完全成立还取决于是否存在正当化与免责的情况。

C、现代刑法学中,归责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可归责于它的结果之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关系。

D、现代刑法学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归责关系,但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就有归责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关系的最大边界。

答案:A,B,C,D

22、(5分)下列制度或理论并非关于将结果向行为归属的是:

A、构成要件错误理论

B、保辜制度

C、客观归责理论

D、一年零一天规则

答案:A

23、(5分)因果关系与归责关系的种类包括:

A、适当理论

B、等值因果关系

C、必然因果关系

D、符合法则理论

答案:A,B,C,D

24、(5分)关于必然因果关系的理论,下列说法恰当的是:

A、必然因果关系强调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必然因果关系是日本刑法理论采用的因果关系理论。

C、必然因果关系强调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认为在各种现象多种多样的联系中,只有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D、必然因果关系承认刑法因果关系是归责的产物。

答案:A,C

25、(5分)关于等值因果关系、适当理论和符合法则的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等值因果关系也称条件因果关系。这种理论认为,导致一个结果的各种条件,在这个结果没有被取消就不能想象这些条件不存在时,都应当看成是原因。

B、符合法则理论认为,一个行为与一种在其之后发生于外部世界的变化,只有在根据我们所知道的自然法则必然地联系在一起,并且,这种变化表现为符合行为构成的结果时,才能成为原因。

C、适当理论也称意义重大理论。该理论认为,当一个条件以不是不重要的方式提高了结果出现的可能性时,这个条件就是适当的。

D、在适当理论的立场方面,现代刑法学普遍主张所谓的客观和事后预测的立场。这种观点要求,法官必须在事后处于一个行为被评价之前的客观观察者的立场上,运用一个有关交往圈子里理智的自然人的知识,加上行为人的特殊专门知识,来进行判断。

E、适当理论其实是一种归责理论,而不再是一种因果理论,因为这个理论关心的是哪一些情节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并且是能够向实施该行为的人归责的。

答案:A,B,C,D

26、(5分)等值理论无法解决以下因果关系:

A、反常型因果过程

B、累积型因果过程

C、选择型因果过程

D、假定型因果过程

E、超越型因果关系

答案:A,B,C,D

27、(5分)关于事实原因与接近原因理论,现代刑法学认为:

A、这种因果关系理论由事实原因与接近原因组成,只有在两种原因都得到确立之后,才能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B、事实原因的要求与等值理论的要求相似,要接受“要不是”检验,即如果要不是被告人的行为,当时就不会产生那个结果,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就是原因。

C、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还需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接近原因。接近原因也称为法定原因或者近因,是在遵循常识、道德和正义观念等政策性考虑的基础上选择出来的。

D、在事实原因部分,在“要不是”检验的基础上,最基本的构成要求还有两条:第一,事实原因应当是实质因素;第二,加速结果发生的行为也是事实原因。

E、在接近原因部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所期待的后果与在实际上所出现的一切之间存在的区别,是否足以“打破因果关系的链条”。行为与其产生的所有自然和可能的结果之间,在不存在其他足以打破因果关系链条的干预性因素时,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近因。实际所发生的因素在满足干预性、无法预见性、单独与直接性后,便成为能够打破因果关系链条的替代性因素,行为人的行为便不再是近因。

F、由事实原因与接近原因组成的因果关系不是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甚至也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归责关系,而是一种刑事责任条件,因为这种因果关系的满足经常就是刑事责任条件的满足。

答案:A,B,C,D

28、(5分)关于客观归责的理论,王世洲教授认为:

A、客观归责理论目前只适用于结果犯罪,对于各种危险犯罪,尤其是抽象危险犯罪的适用还不具备条件。

B、客观归责是一种归责,也是在因果关系基础上进行的。与因果关系不同的是,客观归责是在一种结果发生之后,在因果关系的范围中,确定一种可以予以归责的危害行为。

C、现代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理论,与刑法的任务相符合。刑法保护法益,保护以其他手段不能保护的法益为目的。为了使受保护的法益免受不可容忍风险的威胁,就应当把超过法定的可允许风险并且造成了禁止性结果的人,作为不法的行为人进行刑事惩罚。

D、客观归责理论是现代刑法学中最有影响的归责理论,是指把一种符合刑法规定的结果,归咎于一种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

答案:B,C,D

29、(5分)现代刑法学在客观归责理论中发展出了一系列归责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一个人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创设了一个不允许的风险,并且,当这个风险在一种被禁止的结果中实现时,只要他不具有正当化根据,那么,他就是刑法性不法的行为人。

B、减小风险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

C、缺乏风险创设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

D、在允许性风险下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

E、与禁止超越风险的保护目的不相符合的行为,应当排除归责。

F、在被害人有意识地自我损害时所发挥的共同作用,应当排除归责。

G、现代刑法学认为,作为一种在因果关系理论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革命,客观归责理论正在受到全世界刑法学界的日益重视。

答案:A,B,C,D

30、(5分)下列情形中的行为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是:

A、甲见汽车将撞向A,将其推开,致A倒地受轻伤。

B、乙将无安全气囊的老式汽车售与知晓情况的B,希望B出车祸死亡,后B果然遭遇事故死亡。

C、丁卖毒品给知晓吸毒风险的D,D注射毒品过量死亡。

D、丙做有一定危险性的科学实验,按安全规程操作仍然出现爆炸事故致违规进入实验区的C死亡。

答案:A,B,D

 

第七章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习题

1、(5分)关于犯罪主观方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代刑法学的各种犯罪构造理论都要求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说,犯罪的构成必须具有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

B、通过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来区分犯罪种类的做法,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我国《唐律》中把杀人分为谋、故、斗、殴、戏、误、过失等七种,主要就是按照不同的主观心理态度来区分的

C、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的心理态度经常是最后查清的要素,在历史上就经常直接与犯罪的应受谴责性联系在一起,因此,犯罪的心理态度通常也被称为罪过

D、从刑法历史看,以主观心理态度作为犯罪应受谴责性的根据,是刑法发展早期的做法。随着刑法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刑法学已经逐步将犯罪应受惩罚性的根据从犯罪主观方面转移到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根据刑罚目的所进行的评价上了

答案:A,B,C,D

2、(5分)对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现代刑法学认为

A、犯罪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客观上的损害,而且要有主观上的心理态度,是现代刑法学的重要特征

B、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也必须由刑法加以规定

C、犯罪主观心理态度是一种以一定的心理过程为特征的概念。其中,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刑法规定心理态度时不可缺少的成分

D、犯罪主观心理态度是一种以特定的行为和结果为内容的概念。主要表现为刑法要求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就是行为人认识或者应当认识的内容,以及刑法可以对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构成要素规定不同的心理态度

E、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判断就是通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以及所产生的结果有关的全部活动和情节来进行的

F、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主观的,而且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也并非是可以认识的客观存在的事实

G、对于刑法规定的描述性特征,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感知这些特征;对于刑法规定的规范性特征,不仅需要查明行为人对表明这些特征有关的基础性事实是否感知,而且需要查明行为人对表明应受指控行为的意义的情节是否感知

答案:A,B,C,D

3、(5分)对于刑法中主观心态的规定,下列表述恰当的是

A、我国刑法对犯罪主观心态的规定采取的基本是认识主义的立场

B、现代刑法特别注重对结果的态度,认为对结果的态度是区分不同主观心理状态的关键因素

C、认识主义强调的是意识因素,也就是以行为人是否认识行为尤其是结果作为区分不同罪过的主要标准

D、希望主义强调的是意志因素,以行为人对结果是否抱着希望的态度作为区分不同罪过的主要标准

答案:B,C,D

4、(5分)下列对我国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的说法正确的有

A、在意识方面,我国刑法把行为人的意识分为有认识和无认识两种

B、有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是有认识的;无认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C、在意志方面,我国刑法指行为人的意志分为希望、放任、疏忽、轻信等四种。我国刑法学主要根据意志方面的特征,把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过分为两大类:对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犯罪故意与对结果持根本否定态度的犯罪过失

D、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结合,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E、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决不可能是随意排列组合的结果,两种心理因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F、我国刑法对罪过中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结合关系的规定,是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相一致的,是与犯罪和刑罚的规律相一致的

答案:A,B,C,D

5、(5分)关于犯罪故意,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犯罪故意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过形式之一

B、根据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说明在现代刑法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故意的心理状态,危害行为就只能由犯罪过失实施才能构成犯罪

C、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D、根据意识和意志方面的不同情况,现代刑法学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答案:B

6、(5分)下列关于直接故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B、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着追求的态度的

C、刑法也经常使用特定的目的来表示行为人追求的特定对象,因此,直接故意必须要有明确法定的犯罪目的

D、从有无明确法定的犯罪目的角度上看,可以把直接故意分为两类:有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和无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

答案:A,B,D

7、(5分)关于有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和无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现代刑法学认为

A、在有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中,结果必须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同时,行为人只需要认为这个结果的发生具有很小的发生可能性

B、在无明确法定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中,结果可以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但必须是他已经预见到一定会发生的,并且,如果结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他对发生仅仅需要认识到可能性

C、在查明犯罪目的时,应当区分目的与动机的区别。从心理特点上看,目的与动机在稳定性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从心理发展过程上看,可以同意动机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的说法

D、行为人有意识地造成并希望发生结果的心理状态,不一定属于有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

E、在刑法没有明确要求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的存在意味着直接故意的存在

F、行为人意识到危害结果肯定会出现而仍然实施危害行为的,不管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不是行为人欢迎的,都存在了直接故意

答案:A,B,C

8、(5分)关于间接故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也称为有条件故意

B、间接故意最明显的特点在于意志方面。行为人对于发生的危害结果,不是持追求的态度,而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C、间接故意只能发生在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或者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

D、在间接故意中,已经被认识的危害结果是否会在行为人追求某种目的过程中伴随着发生,是行为人不关心的,或者说,这个结果的发生是被其所容忍的

E、间接故意只有在结果出现之后才能构成犯罪

答案:A,B,C,D

9、(5分)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者同属于犯罪故意,都对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认识

B、危害结果的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C、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可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D、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答案:A,B,C,D

10、(5分)现代刑法学在认定间接故意的方法或者标准上的主要观点有

A、弗兰克公式。这个公式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对故意的判断:在知道危害结果一定会出现时而继续行为的,是故意;其次是对故意范围的判断:如果行为人说不管是这样还是那样,会这样还是那样,无论如何我都要干,那么,他的过错就是故意性的

B、强调从意志状态方面来确定间接故意。同意理论认为,行为人在间接故意中,不仅预见了结果,而且还在内心赞同或者同意这个结果;无所谓理论认为,行为人不管结果好坏而加以容忍的,就是间接故意

C、强调从意识状态方面来确定间接故意。可能性理论认为,仅仅对结果出现可能性的想象就提供了间接故意的基础;极其可能性理论又主张这种可能性必须比单纯可能性更大,但是还不如绝对可能性那么大。但是,这种观点可能会否认意识过失的存在,从而导致故意的过分扩张

D、未实现避免意志的理论主张,在行为人想到结果的可能性时,只有在其意图避免这个结果发生时,才没有间接故意,但是,在行为人不做相反的努力而让事情自然发展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他是容忍这个结果的

E、未受防护危险的理论主张,在行为实施之后,必须单纯或者部分地依靠运气和偶然才不会形成犯罪构成的,是故意

F、风险理论是根据行为在实施时,对不能允许的风险是否有认识来确定的

G、现代刑法学认为,在认定间接故意时,应当从意识和意志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在意识方面,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没有认识危害结果完全不可能发生;在意志方面,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容忍的态度

答案:A,B,C,D

11、(5分)下列关于犯罪过失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确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在现代刑法中,过失犯罪都是作为犯罪心理态度的例外状态规定的

B、犯罪过失的成立总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条件的

C、犯罪过失在意识因素上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

D、犯罪过失在意志因素上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E、根据犯罪过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特征,现代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A,B,C,D

12、(5分)关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也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B、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C、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在否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上是一致的

D、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认识

E、在犯罪过失中绝对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有时是很困难并且没有重大意义。虽然过于自信的过失会比疏忽大意的过失更需要受到刑事惩罚,但是很难说两种过失之间存在着等级关系。我国刑法也没有对犯罪过失作出等级程度的规定

F、现代刑法学认为,在过失性犯罪构成中也包含着危害行为。无论是无意识过失还是有意识过失,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仅是由于随后出现的危害结果而表现为不法,而是在其本身就具有了不法性:正是在行为人的所作所为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创设了一种不允许的风险,并且使法益在这个危险中最终导致了那种危害结果

答案:A,B,C,D

13、(5分)关于谨慎义务,现代刑法学认为

A、犯罪过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了一种粗心大意,是由于一种特定的不谨慎行为引起的。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谨慎义务,成为过失的犯罪构成中需要加以补充的内容

B、早期,在认定过失时,应当以行为人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因此,谨慎义务就等于预见义务

C、在现代工业、技术、生产与科学的活动中,有风险的行为日益增多,仅仅由于可以预见到危害结果就应当承担过失责任,经常是有问题的

D、现代刑法学在结果预见义务的基础上,就认定过失的标准方面提出了两种补救的方案:一是新过失论,即过失成为“对于社会生活中一般要求的结果回避行为即基准行为的懈怠”;二是新新过失论,即过失意味着具有抽象的危惧感

E、不论是新过失论还是新新过失论,都是在行为或者结果之中去寻找认定过失的标准,都没有完整地认识到:违反谨慎性的义务对于危害行为,符合刑法要求的行为对于危害结果,都是需要考虑的

答案:A,B,C,D

14、(5分)关于谨慎义务的确定和过失的认定,现代刑法学认为

A、虽然过失犯罪只有在危害结果产生之后才构成,但是,这种危害结果是在行为人创设的不允许危险中实现的

B、认定过失,其实就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一种不允许的危险,而是否创设这种危险,又是以谨慎义务是否存在为基础的

C、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表明了相关领域可能存在发生事故的危险,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就会创设一种不允许的危险,从而可能成为认定过失的根据

D、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就成为完全排除过失的根据

E、违反了禁止性规定还仅仅是创设了一种危险。如果这个行为距离后来出现的结果还太远,过失就会由于禁止性规定所要防止的危险还没有实现而被排除

答案:A,B,C

15、(5分)关于专业性指导规范的说法,现代刑法学认为

A、专业性指导规范是指工业、工程、技术、医事、体育以及各种领域中的行业、协会等专业团体或者特定人士制定的规范

B、专业性指导规范以“手册”、“指南”、“规则”,甚至“合同”等形式存在,是指导特定专业领域中活动的标准

C、违反专业性指导规范的,也会产生对不允许危险的创设

D、专业性指导规范与法律、法规不同,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答案:A,B,C,D

16、(5分)关于专业性指导规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遵守了专业性指导规范意味着能够完全排除对不允许风险的创设

B、仅仅轻微地偏离了指导规范,或者当安全以其他方式得到保障时,没有遵守这些规范也不能认定为创设了一种刑法所反对的危险

C、违反这些专业性指导规范到底是处于可以允许的风险范围之内还是之外的判断,仍然需要由法院进行审查

D、违反指导性规范所创设的危险,只有在造成法定危害结果之后,才可能成为过失成立的依据

答案:A

17、(5分)关于信赖原理,王世洲教授认为

A、信赖原理是在遵循法律、法规或者长期从事专业或者行业活动中产生的,或者在与他人共事中根据社会习俗所形成的相信他人会与自己一样行为的信念

B、一般说来,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遵守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规范和社会风俗的一方,会由于没有过失而无罪

C、根据信赖原理,在交通路口没有减速而发生汽车相撞事故的案件中,有先行权的一方没有过失

D、由于信赖原理对于顺畅的现代社会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信赖原理具有绝对性,在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排除过失的直接依据

答案:A,B,C

18、(5分)信赖原理在免除谨慎义务和排除过失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对此,现代刑法学认为

A、信赖原理必须服从法律法规

B、信赖原理必须服从公认的专业规范

C、信赖原理必须服从良心法则

D、信赖原理必须符合公认的社会良俗

答案:A,B,C,D

19、(5分)信赖原理必须服从法律法规和公认的专业规范,对此,下列说法恰当的是

A、由于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使其他交通参与人不知所措从而造成事故的,不能允许错误行为的造成人信赖别人会实施避免事故的行为

B、一个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人,虽然不允许诉诸信赖原理,但是,在别人不尊重他的先行权和最后发生的事故对于正确驾驶的人来说也是不能避免的时候,可以以信赖原理为根据使之无罪

C、根据信赖原理,对他人的明显错误不必提出抗议和进行可能的改正

D、在外科手术队伍中,参加手术的专业医生在原则上就能够信赖来自其他专业方向同事的共同工作是没有错误的

答案:A,B,D

20、(5分)在道路交通中,在面对小孩、残疾人、年迈体弱者时,在特别危险和混乱的交通情况下,行为人的驾驶完全符合交通规则,一旦出现事故,他是可以根据信赖原则,主张自己的先行权从而排除自己的过失责任的

答案:错误

21、(5分)一般情况下,销售刀子、火柴、打火机、汽油、以及斧子、锤子的人,是不能主张信赖原理的,因为这些物品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购买者是极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

答案:错误

22、(5分)关于谨慎义务和过失的认定,现代刑法学认为

A、在缺乏行为标准或者有关规则不清楚的情况下,现代刑法学主张,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风险时,就必须进行询问;如果无法询问或者询问无结果的,就必须与这种行为保持距离。在缺乏人手或者缺乏技术而不能应付危险时,就不得行为,否则,这种行为就是有过失的

B、认定谨慎义务和过失的规则,都是以客观标准为出发点和以行为人的个人能力符合这种标准为基础的

C、根据客观标准,个人能力处于平均水平以下的人,仍然有过失,但是,由于他不能承担与其能力不相应的责任,因此,应当由于免除罪责而无罪

D、对于个人能力处于平均水平以上的人,也就是对于具有特别能力的人,就应当根据他的实际水平来确定谨慎的义务和过失的成立

答案:A,B,C,D

23、(5分)关于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界限,现代刑法学认为

A、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只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B、在意志方面,两者都存在着不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C、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

D、在意识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与自己危害行为有关的基本事实有认识,而且对本来可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E、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那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

F、在意志方面,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因此,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答案:A,B,C,D

24、(5分)关于故意与过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要么是犯罪故意,要么是犯罪过失

B、由于行为人对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各种构成要素可能具有不同的心理态度,因此,在行为人完整的主观心理态度中,就可能表现出过失与故意并存的现象

C、在简单犯罪的情况,行为人在对危害结果是过失的情况下,对危害行为有可能是故意

D、在结果加重犯罪的情况,例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对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是故意,对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只能是过失

答案:A,B,C,D

25、(5分)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说法恰当的是

A、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的,对加重结果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B、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的,对加重结果只可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

C、有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过失,对加重结果是故意

D、在现代刑法学中,可以将这种对法定危害结果是故意,同时包括对其他危害结果的过失或者故意的主观心理态度,称为概括故意

E、现代刑法学已经放弃了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的概念。那些在事前或者事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只能依法构成另外的单独的犯罪构成

答案:A,B,C,D

26、(5分)关于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认定,现代刑法学认为

A、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虽然是以危害结果为最终标准的,但是,又是存在于具体的犯罪构成之中的

B、在法律方面,重要的是解读刑法分则条文在具体犯罪构成中要求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C、在事实方面,重要的是判断行为人在造成一种结果时究竟符合了哪一个犯罪构成

D、在对各种罪过形式,尤其是犯罪过失的说明时,必须结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才能正确地加以说明

答案:A,B,C,D

27、(5分)下列关于认识错误的说法恰当的是

A、认识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与其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存在着认识不一致的状态

B、刑法讨论认识错误,是为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以及刑事责任

C、中国古代刑法是最早认识并规定认识错误的法律之一。例如,唐律中规定的“犯法者不知而犯之”的“与犯法者同坐”的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D、在现代刑法学中,对于认识错误的态度,不仅反映了一种刑法理论体系对于罪责原则的承认程度,而且体现了一部刑法的发展程度

答案:A,B,C,D

28、(5分)关于认识错误的体系性位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在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体系中,认识错误一般处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内,解决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法律或者事实的错误时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B、在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体系中,在行为构成、违法性以及罪责阶段,都可能产生认识错误的问题

C、在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体系中,认识错误包括行为构成中的认识错误,正当化中的认识错误以及在罪责中的认识错误

D、在双层次犯罪构造理论体系中,认识错误的问题一般都处在辩护或者出罪的位置上,或者以此功能作为自己的体系性基础

答案:A,B,C,D

29、(5分)在各种犯罪构造理论体系中,认识错误的理论在现代刑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体现了以下基本特点

A、认识错误的分类更加细致。这表明了罪责原则的不断强化与现代刑法学的进步方向

B、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更加精确。认识错误更加细致的分类也要求刑法学采取专门的处理原则对认识错误问题进行处理

C、认识错误的种类日益明确。对具体认识错误种类的承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与法制的发展

D、行为人完全没有可能知道有关法律的存在,或者有关法律最终证明是错误而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答案:A,B,C

30、(5分)现代刑法学在认识错误分类的问题上的看法是

A、现代刑法学把认识错误的种类概括为两大类:对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与对排除犯罪构成的情形认识错误

B、将认识错误分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与排除犯罪构成的情形认识错误,具有叙述方便和体系完整的优点

C、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中已经证明,传统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都有可能否定主观心理态度,同时,不认识或者错误认识刑法中是否以及如何规定某种行为,反正都是不影响刑事责任的

D、现代刑法学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事实上的错误与法律上的错误的分类,而是试图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认识错误对于构成犯罪的影响,更加简明准确地说明各种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答案:A,B,C,D

31、(5分)关于犯罪构成认识错误,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A、犯罪构成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正好符合了刑法规定的一个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征

B、行为人是对刑法的条文发生误解,而不是对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案件事实发生误解

C、这里的犯罪构成认识错误,是与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错误无关的。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错误,在现代刑法学中可以包括在禁止性错误之中

D、对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是指完全没有认识与具体犯罪构成有关的情形,但是,这种认识错误不包括行为人已经知道存在着与危害行为特征有关的情况的可能性;在行为人完全不考虑与一个犯罪构成有关的情节时,也不能排除故意

答案:B

32、(5分)关于对象认识错误,现代刑法学认为

A、对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在自然属性上的认识有错误

B、在对对象的自然属性认识有错误,但是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价值与行为人的想法一致的情况下,排除故意,行为承担过失责任

C、行为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价值与行为人的想法不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排除行为人的故意

D、对象认识错误应当以是否需要进行新的犯罪构成评价为标准,只有在有需要时才排除故意

答案:A,D

33、(5分)关于对象错误与归类性错误、行为误差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归类性错误是指对行为指向的对象在法律类别属性上的认识有错误

B、在归类性错误的情况下,故意一般被排除

C、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认识没有错误,只是行动产生偏差而发生意外的结果

D、现代刑法学认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价值相等时,应当按照故意行为的完成来进行处罚

答案:A,B,D

34、(5分)关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的情况

B、过失是最典型的对因果过程的认识错误,由于刑法已经对过失犯罪做了专门的规定,因此探讨的重点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对故意犯罪的影响

C、对于故意中的因果过程错误,应当根据因果偏离是否具有重要性来决定是否影响故意的成立

D、在故意犯罪中,不重要的因果偏离不能排除故意,只有在重要的因果偏离的情况下,故意才能被排除

答案:A,B,C,D

35、(5分)关于因果关系偏离重要性的判断标准,现代刑法学的观点如下

A、现代刑法学在判断因果关系偏离是否具有重要性的标准之一是因果偏离的范围是否超出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可能预见的范围,这一标准与因果过程的适当性联系在一起

B、现代刑法学在判断因果关系偏离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另一标准是因果偏离后的状态是否需要另外进行刑法上的评价,该标准与归责性联系在一起

C、在没有超出一般生活经验预见范围的案件中,杀人故意都不能排除

D、在因果偏离后的状态只能单独进行法律评价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的心态可能是未遂的故意和可能的过失

答案:A,B,C,D

36、(5分)关于排除犯罪构成的情形认识错误的理论及其发展,王世洲教授认为

A、排除犯罪构成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一种情形的认识不正确,从而以为自己可以实施一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B、在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初期,认识上的错误被分为法定行为的错误和法的错误,后来在有的犯罪构造理论中又发展为事实上的错误与法律上的错误

C、在刑法的进一步发展中,法律上的错误又开始进一步分化,被区分为刑法之内的法律错误与刑法之外的法律错误。刑法之内的错误不影响刑事责任,刑法之外的错误则与事实上的错误同样处理

D、现代刑法学进一步的发展,发现了“法律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这个标准。正是在这个背景下,禁止性错误的概念先被提出来了

答案:A,B,C,D

37、(5分)关于禁止性错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禁止性错误一般是指行为人尽管已经认识了所有法定行为的情节,还是认为自己所做的事不具有违法性或者不是错误的

B、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下,所谓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在对罪与非罪界限认识错误的意义上),就属于一种禁止性错误

C、禁止性错误与对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禁止性错误不仅对法定行为的情节认识错误,而且对行为的整体对错性质也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D、对构成行为的一个事实根据或者一个规范根据没有认识清楚,是对构成犯罪的情形认识错误

答案:C

38、(5分)关于故意理论,现代刑法学的观点是

A、故意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对禁止性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排除的是主观上的故意

B、故意理论主张犯罪就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反对规范,因此,只有当行为人在违法性意识下行为时,才能认定主观上的故意

C、故意理论使违法性意识成为故意的条件

D、根据故意理论,在不知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时,由于缺乏故意,并且只要过失行为在那种情况下是不应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人就会是无罪的

答案:A,B,C,D

39、(5分)关于罪责理论,现代刑法学不认为

A、罪责理论主张,行为人能否避免这种禁止性错误,可能影响故意的成立

B、罪责理论主张,违法性意识不是故意的条件,不是完整的罪责所必需的

C、罪责理论认为,禁止性错误能否避免,影响了行为人应受谴责性的程度

D、罪责理论认为,在不知自己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能够避免其错误时,就能够对其进行刑事惩罚

答案:A

40、(5分)关于限制性罪责理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限制性罪责理论认为面对成百上千的禁止性法律条文,行为人只能处在一种有限罪责的状态之下

B、限制性罪责理论主张不能放弃对禁止性规范的要求,以免使人丧失努力认识法律的内在动力

C、限制性罪责理论承认对法律规范的确可能存在无法认识的情况

D、在限制性罪责理论的基础上,排除不可避免的禁止性错误的刑事责任,对较轻微的以及不需要刑事惩罚的禁止性错误采用从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方式处理

答案:A,B,C,D

41、(5分)现代刑法学总结的禁止性错误是否具有可避免性的条件是

A、行为人是否本来有机会去思考或者询问自己行为可能具有违法性

B、行为人是否完全不去查明真相,从而在预防的观点看来,只能认为排除责任是不正当和不合理的

C、行为人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来努力认识不法时,只有在他进行了足够的努力时,他的禁止性错误才是可以避免的

D、行为人是否知晓所有禁止性法律条文的规定

答案:A,B,C

42、(5分)关于排除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现代刑法学的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在禁止性错误中,根据行为人对自己认识错误的根据不同,可以区分为对禁止性存在的认识错误和对正当化根据的存在或者界限的认识错误

B、在对禁止性存在的认识错误时,行为人往往主张自己对有关禁止性规定完全不知道,也称为直接的或者抽象的禁止性错误

C、在对正当化根据的存在或者界限的认识错误时,行为人往往会举出某种作为自己行为正当性根据的事实,也称为间接的或者具体的禁止性错误,也可以称为允许性认识错误

D、在排除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中,还有一种允许性行为构成的认识错误,是指对他人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从而以为自己的行为具有排除违法性根据的认识错误。该认识错误与禁止性错误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排除的是正当化根据,后者排除的要么是故意,要么是罪责

答案:A,B,C,D

 

第八章犯罪主体习题

 

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广义犯罪构成理论中,传统的狭义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体所包含的内容被分解了。其中,犯罪必须有人的存在的要求属于犯罪概念;各种犯罪构成所可能要求的特殊身份属于犯罪客观要件

B、在广义犯罪构成理论中,传统的狭义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成为了承担罪责的基础

C、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即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

D、在现代刑法学中,犯罪主体已经失去了自然属性,仅具有规范属性

E、在古典行为理论中,主体部分的内容虽然实现了主体同故意与过失等主观心理因素的分离,但是,主体仍然存在于“主观因素”的范畴之中

F、在目的行为理论中,当主客观统一的行为构成形成之后,故意进入了行为构成,主体留在不再被称为“主观因素”的罪责之中,承担起说明是否具有刑事谴责能力以及在自身不符合法定资格时就排除犯罪的作用

G、王世洲教授指出,现在处于犯罪构成或者行为构成之中的犯罪主体,已经不仅不再是“主观的”,而且也不再是“自然的”。有的要素不仅是“客观的”,而且还是“规范的”

答案:A,B,C

2、(5分)王世洲教授认为,在犯罪主体中,把自然属性与规范属性分离的做法,将逐渐被将自然属性和规范属性相融合的做法取代

答案:错误

3、(5分)王世洲教授指出:作为犯罪主观方面载体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发挥作用的。但是,犯罪主体主要是从“入罪”的角度,而不是从“出罪”的角度,对犯罪的成立发挥作用的

答案:错误

4、(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犯罪主体在犯罪客观要件与犯罪主观方面得到满足时,还有可能根据刑罚目的的要求考虑对犯罪进行谴责的必要性,通过减轻或者免除对犯罪的谴责而对行为人予以宽恕

B、在现代刑法学中,犯罪主体中的各个要素,尤其是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作为罪责的承担基础发挥作用的

C、关于罪责基础的根据,目前有两种影响比较大的理论。一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理论,另一种是所谓的刑罚目的理论。王世洲教授赞同的是意志自由理论

D、意志自由理论,主张人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意志。因此,如果人选择实施了犯罪,那他就是应当受到谴责的

E、认为“人的意志由环境甚至特定的生理特质决定,人的行为是注定发生的,是因果法则发展的结果”的观点不属于意志自由理论

F、刑罚目的理论,主张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的。因此,如果人的行为是无法通过刑罚来遏制的,那他就不应当受到谴责

答案:B,C

5、(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刑事责任年龄,也称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B、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罪等最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C、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应当根据可能包含该行为的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来确定刑事责任

D、我国刑法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认定标准,目前基本上采取一个标准,也就是判断是否属于精神病并且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然而,这种判断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

E、根据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F、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D

6、(5分)王世洲教授指出,关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所谓的“例外模式”,另一种是所谓的“行为构成模式”。目前,行为构成模式由于不能坚持罪责原则而受到批评,在实践中采用的是例外模式

答案:错误

7、(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也经常称作法人犯罪

B、虽然由依法成立的单位所实施的犯罪不一定都是单位犯罪,但是,单位犯罪一定只能是由依法成立的单位实施的

C、大陆法系在刑法上有反对法人犯罪的传统,认为法人没有肉体、缺乏是非观念与责任能力、没有犯罪故意、不能受监禁,因此,规定法人犯罪是不可思议的

D、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日本、德国,都开始在经济法规中规定法人的刑事责任

E、英美法系从17世纪起就开始追究法人犯罪的司法实践,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美国刑法就在理论和实践中确立了完全的法人犯罪概念

F、王世洲教授指出,在我国,单位长期不能成为我国刑法的犯罪主体,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大陆法系和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二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答案:D

8、(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罪和盗窃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B、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C、单位犯罪的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必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D、现代刑法学理论甚至宪法学理论提出了一些限制单位犯罪或者法人犯罪的措施,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明确排除单位犯罪的条件与限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

E、在德国,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违法的只能由《违反秩序法》处理,要受罚款处罚但不是犯罪

F、法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仅仅在可以委托的公共事业方面的违法活动才能构成

G、王世洲教授指出,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纳以国家机关的工作或者业务范围作为限制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和根据我国宪法、行政法对各种国家机关赋予的职责,各级立法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都不可能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答案:B,D

9、(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现代刑法学形成了两种比较成熟的观点。一种以民法上的代理理论为基础,另一种以公司法上的拟制理论为基础

B、王世洲教授主张采用代理理论作为说明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根据

C、王世洲教授指出,拟制理论的观点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具有很大的影响,并且对引导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开展对单位犯罪的斗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D、王世洲教授指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的态度,已经清晰地表现了采纳代理理论的方向

E、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一律实行“双罚制”,既惩罚单位,又惩罚个人

F、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单位犯罪成立时,不应当一律追究单位全体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涉及犯罪的所有人员的责任都应当追究

答案:B

 

第九章排除犯罪的根据习题(1)

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违法性在国内刑法的意义上的最新说法是wrongfulness。

B、在现代刑法学中,违法性的概念与错误性的概念是同义语。

C、违法性的根据,如果需要用一个单独的原则来概括,那么,只能使用所谓的“社会正确性”原则,即是社会在正确规范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实现社会正义所遵循的原则。

D、违法性,就是具有违反刑法规定的性质。

答案:A,B,C

2、(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现代刑法学中,对犯罪构成与违法性之间关系的认识,随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巩固而不断发展。

B、最早的违法性概念,是德国刑法学者弗朗茨•冯•李斯特提出的“实质违法性”的概念。

C、在双层次犯罪构造理论中,“违法性”的概念还没有获得“总则”性地位,但是,在辩护部分中,承认了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正当化根据在排除刑事责任中的作用。

D、客观违法性主张违法性的实质是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主观违法性主张行为人理解了规范并作出了违法的意思决定才是违法性的实质。但是在否定违法性的意义上,对违法性实质的讨论已不再具有重要意义。

E、在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中,违法性主要是在排除犯罪的意义上使用的。

F、在过去,违法性与不法曾经是可以不加区别地交替使用的。现在,现代刑法学通常使用“违法性”来表示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化根据的属性,用“不法”来表示一个行为不仅符合犯罪构成而且具有违法性的整体状态。

答案:A,B,C,D

3、(5分)在刑法中被正当化的行为,虽然不能受到刑罚的惩罚,但是可能受到行政法、民法意义上的惩罚。

答案:错误

4、(5分)关于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正当化根据所受到的不同法律制度的限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有的主张正当化根据必须由刑法规定,典型的例子是俄罗斯刑法的规定。

B、德国刑法学明确允许这正当化根据应当依据从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出的整体性判断,英美刑法学实际上在使用这种做法。

C、有的主张正当化根据必须由法规定,包括由法律和其他规范加以规定,因此形成了所谓的“违法性一元论”,典型的例子是日本刑法。

D、有的主张正当化根据应当依据从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出的整体性判断,因此形成了所谓的“违法性多元论”。

答案:A,B

5、(5分)现代刑法学的发展,一方面扩展了正当化根据的范围,另一方面也注意对正当化根据的内容予以精确化。最典型的例子是对“执行命令”的修正。执行命令作为自己无罪的抗辩理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曾经得到世界刑法学界的普遍认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审判法西斯战争罪犯的需要,执行命令的抗辩被放弃了。

答案:正确

6、(5分)今天,在现代刑法学基本概念的意义上,“超法规阻却事由”一般排除违法性和免责的意义。

答案:错误

7、(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正当防卫的概念,是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中的说法。在双层次犯罪构造理论中一般称为自我防卫(self-defense),在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中称为紧急防卫(Notwehr)。

B、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D、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是在犯罪构成之内说明正当防卫的。

E、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包括三种行为:无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免除刑罚的防卫行为;承担刑罚的防卫过当行为。其中,只有无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属于正当化根据,免除刑罚的防卫行为应当属于免责,承担刑罚的防卫过当行为是犯罪行为。

F、双层次犯罪构造理论过去一直以普通法中的做法作为自我防卫的基础。近几十年,一些重要的英美刑法理论家主要从功利主义和非功利主义方面说明自我防卫的根据。

G、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对紧急防卫的根据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整理。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紧急防卫权应当建立在个人保护原则和法保护原则的基础上。

答案:A,B,C

8、(5分)在现代刑法学中,在正当防卫的根据上得出的结论有:

A、正当防卫的作为一项正义的和合理的权利已经在社会和刑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B、可以使用一种唯一的正当防卫根据为各种具体行为的正当性提供统一的标准。

C、各种正当防卫根据在各种特殊的案件情况下,各自发挥着说明正当性的作用。

D、以功利标准主,以道德标准为为辅,是正当防卫根据的主要发展方向。

答案:A,C

9、(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对尚不符合犯罪构成要求的行为,例如,盗窃数额很小,或者不能犯未遂,只要是攻击行为,正当防卫都可以无限制地使用,因为正义不需要向不正义让步。

B、违法性攻击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这种攻击必须是自然人的行为实施的。对动物攻击的防卫,一般属于紧急避险。但是,在违法攻击人使用动物进行违法攻击时,也可以对动物的攻击进行防卫。

C、在双方同意的互殴案件中,双方都不具有正当性,因此都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D、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的违法攻击必须是以作为形式进行的。

答案:A

10、(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当防卫针对的违法性攻击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在现代刑法学中经常认为,当一种攻击处于直接面临、正要发生或者还在继续的时候,这种攻击就是正在进行的。

B、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这里的“当场”一般认为是指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现场,但也包括在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

C、在持续犯罪中,在实质上还没有停止的行为,更准确地说,只要违法的实际情况继续维持着,就仍然是正在进行的攻击,就是可以正当防卫的状态。

D、违法性攻击的结束点,也还处在现代刑法学的探讨之中,但单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结束观,仍是现代刑法学的主流观点。

答案:A,B,C

1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婚姻是一种值得保护的法益,但是,不允许使用痛打违背婚姻的人,来保护对婚姻的忠诚。

B、一般来说,个人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防卫,应当先向保卫部门报告。只有保卫部门无法提供及时防卫并且防卫的对象是财产时,个人的防卫才是没有争议的。

C、被防卫人要求他人对自己进行安乐死的,第三人可以采取防卫行为阻止准备实施安乐死的人。

D、现代刑法学在早期的发展中,比较容易地明确了,只有在防卫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E、正当防卫的必要性不要求防卫人先进行避让。合法不必屈服于不法,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准则。

F、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可以包括预防措施,例如,安装自我保护的装置(凶猛的狗,自动射击装置,铁蒺藜,毒饵等)。但是,这种保护装置的风险应当由安装人承担。

G、在抵制违法性攻击时,对于防卫人事先不能预见或者不希望的其他结果,例如,防卫人本来只想用枪敲打,结果却意外开枪了,虽然这个结果在客观上是防卫所允许的,但不能包括在防卫意志的范围之内。

H、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的刑法条文“为了使……免受……”,要求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有正当目的,如果缺乏正当目的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话,就是违反罪刑法定的。

I、正当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应当以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的特定判断作为标准。

答案:A,B,C,D

12、(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正当防卫权也是有限制的,不能超过所谓的“社会道德限制”的允许限度。

B、现代刑法学在正当防卫的允许限度上,已经完全放弃了通过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进行简单比较的“基本相适应说”,而是改进了“必要说”,主张防卫行为不仅应当是防卫所必要的,而且应当是不为社会道德所禁止的。

C、面对孩子、精神病人、醉酒人、不可避免的错误人等无罪责人或者有重大减轻罪责人的攻击,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在被攻击人的躲避不会有危险,同时,防卫一定会给攻击人造成更严重的损害时,被攻击人就必须躲避。

D、在先前的争执已经停止后,一方突然进行攻击的,不是防卫挑拨,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E、在完好的婚姻中,丈夫在殴打妻子时,妻子仍然保留着自己的正当防卫权,然而,她不可以采取杀害或者严重伤害丈夫的方法,即使只有用这种方法才能避免挨打,也就是说,她只能躲避或者只能使用不太危险的防卫手段,并且自己要冒受到轻微损害的危险。

F、在完好的婚姻中,妇女持续遭到丈夫的虐待,使自己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在这种被称为“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情况下,这名妇女如果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帮助,在受到攻击时就可以使用致命性武器加以抵抗。

答案:A,B,C,D

 

 

第十章排除犯罪的根据习题(2)

 

 

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使用紧急避险这个概念时,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中,把紧急避险所包括的情形区分为正当化的紧急状态与免责性的紧急状态,四要件和双层次的犯罪构造理论目前都还没有正当的和免责的区别

B、王世洲教授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中,无罪的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正当化根据,免除刑罚的避险行为和承担刑罚的避险过当行为是犯罪行为

C、根据我国刑法的可以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使用紧急避险来避免本人的危险

E、我国刑法的紧急避险是由三种行为组成的:无罪的紧急避险行为;免除刑罚的避险行为;承担刑罚的避险过限行为

F、正当防卫主要是以利益权衡为基础的正当化根据,正当化的紧急避险主要是以正义性权利为依据的正当化根据

答案:A,B,C,D

2、(5分)正当化紧急避险的一般条件包括: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正在面临危险,受保护的利益明显居于优势地位

答案:正确

3、(5分)关于紧急避险所要求的法益面临的危险,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紧急避险面临的危险具有等级上的限制

B、以“具体的危险犯罪”为标准的观点,明显混淆了应当发挥“出罪”功能的紧急避险所采纳的危险标准与应当发挥“入罪”功能的“具体危险犯罪”中的危险标准

C、在判断危险是否存在方面,现代刑法学一般认为,对危险的存在必须采取客观的、事前的观点进行判断

D、只要不损害在客观交往中所需要的谨慎,在人们会认真考虑可能出现一种损害之处,例如,只要看到翻船,就必须肯定一种危险的存在

E、判断紧急避险所需要的“正在进行”的标准,与正当防卫中的“正在进行”的标准是相同的

F、紧急避险只能在危险是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时,才是正当的,但是紧急避险的方法不需要取得法益受到侵犯的人的同意

答案:B,C,D

4、(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紧急避险保护的利益明显居于优势地位,是指受保护的利益必须明显在价值地位、数量等方面都明显高于、大于或者多于受到损害的利益

B、“明显优势”的要求,是以“利益权衡”原则为主、同时考虑“目的理论”主张的“侵犯法益的行为作为实现国家所承认的目的的适当手段”中的“适当性”,在结合两者的基础上产生的

C、在保护明确的、无可争辩的优势利益面前,紧急避险行为才有可能站稳自己的正当性地位,才有可能在社会中被认为是正确的

D、对于优势利益保护的权衡,必须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行为人在这种紧急避险的心理中,如果还有其他动机,例如为了出名或者获得奖赏,就可以排除避险心理的正当性

E、在紧急避险中进行利益权衡时,现代刑法学一般是从法益权衡和行为权衡两方面考虑的

F、现代刑法学一般认为,紧急避险的利益权衡一般应当遵守法益的价值等级关系:生命和身体属于最高的利益,因此可以用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拯救一群人的生命

答案:B,D

5、(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保护财产时,一般可以根据价值的高低来权衡避险的必要性,不过,被保护财产对受损害财产的价值差别,必须处于绝对明显优势的地位,仅仅高一些是不足以形成正当化紧急避险的

B、在为了伤病人员的利益而施行手术时,应当尊重伤病人员的意愿。如果伤病人员神智清醒并且明确表示拒绝手术的,医生就不能手术

C、现代刑法学目前普遍认为,自杀人的意愿是不重要的,使用暴力阻止自杀的行为可以得到正当化

D、现代刑法学可以同意在死亡威胁面前被迫做伪证或者抢劫的,不具有违法的性质

E、为了避免自己破产而挪用或者贪污公款的行为,或者为了生活所迫而盗窃的行为,可以成为正当化紧急避险的理由

答案:A,B,C

6、(5分)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A、在防卫性紧急避险中,保护利益虽然仍然需要明显比损害利益具有优势地位,但是,保护法益经常并不比损害法益具有更明显的价值

B、在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危险中,虽然紧急避险在最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以杀死受害人,但是,这只能在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防止危险,例如,无法躲避、无法得到别人的帮助下才能进行

C、尽管紧急避险人不必为了别人而容忍自己受到严重的身体损害,但是在重伤或者杀死这种受害人之前,还是必须容忍中等程度的伤害风险

D、在预防性紧急防卫中,由于攻击还不是正在进行,并且,危险是由防卫措施的受害人产生的,因此,完全禁止采取一种小心的预防性措施

E、预防性紧急防卫不需要在其他人不能阻止的危险中才能使用

答案:B,D

7、(5分)在现代刑法学中,在利益权衡中的一个公认的例外是:对处于特定的义务地位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答案:正确

8、(5分)消防员在火灾面前,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拒绝进入火场实施救援。即使在死亡或者重伤肯定或者极有可能立即发生时,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躲避这种危险的行为也不可以通过紧急避险得到正当化

A、两句都正确

B、第一句正确,第二句错误

C、两句都错误

D、第一句错误,第二句正确

答案:B

9、(5分)关于罪责,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现代刑法学的犯罪构造理论中,罪责是最新的一个基本概念

B、罪责在德语中通常为Schuld,但是,德国学者一般认为,blameworthy一词会更符合这个概念的现代含义

C、各种刑法理论都同意,罪责是对符合犯罪构成并且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所作的应当给予刑事惩罚的谴责性评价

D、王世洲教授指出,目前各种刑法理论对罪责的效力仍然有不同的看法: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认为是“有罪免罚”,三阶段和双层次犯罪构造理论认为是“无罪不罚”

E、王世洲教授指出,排除罪责后,各种刑法理论在是否保持“犯罪”的评价上还有区别:四要件理论认为“有罪”,三阶段和双层次理论认为“无罪”

F、各种刑法理论的都认为:排除违法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排除罪责的行为,虽然不受刑罚,却是不正确的

答案:A,B,C,D

10、(5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正当性根据和免责性根据一直可以交替使用,其区别并没有得到很多的重视。然而,区分罪责与违法性,在社会发展与人权观念的推动下,已经得到现代刑法学的日益重视

答案:正确

11、(5分)关于正当性根据和免责性根据的区别,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正确的就不能是有罪的;在刑事执法中,不正确的就只能在能够得到社会容忍的情况下,即具有排除罪责根据时,才能免除刑罚

B、证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以及反驳排除违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应当全部由控方承担。相反,辩方不仅有提出正当化根据的权利,而且有证明存在着排除罪责根据的义务

C、辩方证明无罪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抗辩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D、无罪的正当防卫与无罪的紧急避险都是正确的,因此,不仅无罪,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E、免除刑罚的防卫与免除刑罚的避险都是不正确的行为,因此,在不受刑罚时也要根据法律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

F、在免责时,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等人,在免责根据对他们不适用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B,C

12、(5分)关于罪责的根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免责的根据是指说明一个人在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并且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之后,为什么可以免除刑罚的根据

B、在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中,虽然尚未形成罪责的一般概念,但仍然是以“社会危害性”理论为主要根据来证明那些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

C、在双层次犯罪构造理论体系中,对罪责根据提出的主张主要威慑理论、因果理论、自由选择理论等

D、在三阶段犯罪构造理论体系中,在早期形成了所谓的“心理性罪责概念”。根据这个概念,罪责被理解为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中的故意和过失就成为罪责的种类,而犯罪主体以及刑事责任能力仅仅是作为“罪责的条件”来理解的

E、在目的行为理论兴起之后,故意和过失的内容被归入行为构成之中,从此,在罪责中就不再保留心理性罪责概念的内容,而仅仅存在着可谴责性的概念以及支持这个概念的属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这样就形成了规范性罪责概念

F、在目的行为理论把心理性罪责概念改造成规范性罪责概念时,可谴责性由三个“因素”组成:可归责性、不法意识的可能性、以及对符合规范行为的不可过分要求性

G、不可过分要求性,是一种超法规的免责根据。这种超法规的免责根据由于容易造成法治的不安全,在故意行为中已经一般地被放弃了,但是,在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中,直到今天还可以作为一种排除罪责的一般根据使用

答案:A,B,C,D

13、(5分)超法规的免责根据只能在法律无法解决的不寻常的冲突状态中才能提出,并且,只有在根据符合法律制度要求的有良心、为了救援的人性决定而实施的行为中,才能得到承认

答案:正确

14、(5分)规范性罪责概念是比心理性罪责概念更加正当合理。但现代刑法学已经出现了将规范性罪责概念向规范的责任概念发展的趋势。规范的责任概念是在罪责的基础上(即可谴责性的基础上)加上使用刑罚威胁的预防必要性,在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罚目的作出是否对行为予以谴责和给予刑罚的决定。以上三句话中

A、前两句正确,第三句错误

B、第一句和第三句正确,第二句错误

C、第一句正确,后两句错误

D、全部正确

E、全部错误

答案:D

15、(5分)虽然对罪责概念的具体表述仍然存在争论,但是,对于一种法律制度所反对的行为,可以根据可谴责性与刑罚预防必要性的考虑而免除刑罚的做法,已经得到了各种犯罪构造理论的普遍同意

答案:正确

16、(5分)罪责的根据通常是根据功利主义的考虑作出的,并且具有明显的道德特征和以刑罚目的为内容的刑事政策特征

答案:错误

17、(5分)关于免责的主要根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免责从法律效力上说,是免除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B、在排除罪责时不能完全不使用超法规的根据

C、在现代刑法学中,免除刑罚是免责的结果,减轻处罚是有罪的结果

D、根据规范的责任概念所提出的标准,在需要考虑可谴责性的情况下,根据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必要性,即在案件罕见到不具有威慑其他人的一般预防的需要性,或者行为人的表现已经说明不具有特殊预防的需要性时,就可以得出排除刑法责任的结论

E、在各种免责根据中,最重要的有“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与“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避险过当)”

答案:A,B,C,D

18、(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对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的条件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B、我国刑法第21条第2款对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的条件是“造成重大损害”

C、在司法实践中,过失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间接故意心理状态下的防卫过当,一般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D、在司法实践中,凡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权利等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的,一般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对于保护轻微的权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E、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中的做法,一般是在排除罪责时免除刑罚,在不能排除罪责时以故意犯罪从轻处罚

答案:A,B

 

第十一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习题

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现代刑法学中,犯罪构造理论通常都是以研究完整犯罪的构造作为标准的,或者说,以研究既遂的犯罪作为标准的

B、在犯罪理论中研究犯罪未完成形态,最初来自阻止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愿望

C、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般认为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并且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D、王世洲教授将故意犯罪发展过程分为五阶段:一是做出犯罪决定,二是进行犯罪预备,三是犯罪着手之后的未遂,四是犯罪完成,五是犯罪结束

E、根据我国刑法和日本刑法,犯罪中止不能与犯罪未遂并存

F、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中止可以出现在犯罪预备之中

答案:A,B,C,D

2、(5分)关于犯罪发展阶段中的基准罪,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犯罪发展阶段中的基准罪,是指在犯罪预备、未遂与犯罪既遂之间,以哪一种犯罪为基准

B、刑事立法可以把一种本来属于犯罪预备或者未遂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使之成为新的既遂犯罪

C、在现代刑法的发展中,这种把原来的预备行为或者未遂行为通过立法既遂化的做法,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刑法发展方法,而且是一种重要的刑法发展趋势

D、在将未遂既遂化的刑事立法扩张中,刑法保护的前置,虽然改善了法益的保护状况,但对保障人权不利,违背了刑法的辅助性(谦抑性)

E、在法国与美国等国,刑法就把犯罪未遂规定为基准罪。在这样的制度下,在未遂罪当受惩罚的情况下,处轻于既遂罪之刑罚

F、我国刑法是以既遂犯罪为基准罪来安排犯罪未遂与其他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这种做法做法,不仅比较容易取得社会常识的支持,而且具有操作简便的优点

答案:B,D

3、(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对于犯意表示为什么不能受刑事惩罚的理由,现代刑法学基本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社会危害性说”,另一种是“犯罪故意说”,王世洲教授认为,采取“社会危害性说”来认定犯意表示,是比较有利于法治安全的

C、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的,也不会都是犯意表示。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没有被绝对地排除出现代刑法的行为范畴之外

D、在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之后,尤其是通过强调“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来强化法治的状态下,对犯罪预备进行具体规定的做法,更有利于法治安全

E、与犯罪既遂相比,犯罪预备不仅在犯罪构成上还不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而且在罪责上也通常是可以不谴责或者减轻谴责的

答案:A,B,C,D

4、(5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错误

5、(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B、现代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未遂的概念,最早是在1810年《法国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

C、犯罪未遂概念的提出,使得现代刑法学可以有意识地将刑法保护向犯罪发展过程的前沿阶段进行理性的扩展。这种方法有利于提高对法益的保护水平,但是,也存在着对犯罪未遂必须妥善控制以免被滥用的必要性

D、关于犯罪未遂的根据理论中的客观未遂理论认为,犯罪未遂只有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所保护的目标已经受到具体危害,危害结果的出现已经临近时,才能受到刑事惩罚

E、主观未遂理论。这种理论主张,犯罪未遂的根据应当存在于行为人对法律有敌意的意志性活动之中,行为的不法性即使在结果不出现时也已经存在了

F、在今天,现代刑法学中最有影响的理论是印象理论。印象理论主张,行为人在公众中引起动摇法律印象的犯罪性意志,是犯罪未遂的根据

答案:A,B,C,D

6、(5分)王世洲教授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犯罪未遂的根据,应当以行为人在实施接近犯罪构成的行为中所表现出来的犯罪决心为基础,根据行为造成的危害状态或者给公众造成的动摇法治的印象,依照刑罚目的的要求来决定对犯罪未遂的刑事惩罚

答案:正确

7、(5分)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A、现代刑法学普遍同意,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

B、“着手”是犯罪未遂最显著的特征

C、“着手”这个概念,通常认为是在《德国刑法典》规定犯罪未遂中最早使用的,并一直为现代刑法学所使用

D、各种刑法制度与各种刑法理论,都在试图明确“着手”是否已经开始。现代刑法学的发展证明,所谓的公式法还不成功,着手还不能通过一个简明的标准得到明确

E、着手就表示着行为人已经直接开始完成危害行为

答案:C

8、(5分)现代刑法学一般同意,着手必须在下述方面具有自身的特点

A、从空间上说,着手要求行为人已经接近犯罪对象

B、从时间上说,着手要求危害行为已经接近了危害结果

C、从过程上说,着手要求危害行为在没有受到干扰时就会直接完成

D、从危害上说,受到攻击的目标已经产生了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危害

E、从动作构成上说,着手要求危害行为是完成之前的最后动作。因此,勘察预定的犯罪地点,是典型的犯罪预备而不是未遂

F、根据行为人是否将自己所想象的造成既遂所必需的行动全部实施完毕,可以将未遂分为所谓的“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G、在实行终了的未遂情况下,着手就是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最后动作,例如,已经把砍刀举起来

H、着手不以在主观上已经形成对危害行为发展过程的想象为条件

答案:A,B,C,D

9、(5分)在不作为的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一般认为以离开不作为人的控制范围和造成直接的危害作为标准比较妥当。在犯罪未遂的着手点上,一般认为比较有实践意义的标准是,在案件事实离开不作为行为人的影响范围之后明显产生了更大风险时,才是着手,才是犯罪未遂

A、两句都正确

B、两句都错误

C、第一句正确,第二句错误

D、第一句错误,第二句正确

答案:A

10、(5分)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共同犯罪中的未遂问题。现代刑法学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所谓的“整体解决方案”:应当对每一名共同犯罪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进入未遂阶段的时间点

B、“整体解决方案”受到的批评主要是,这种做法与未遂的理论和共同犯罪的理论都有不和谐的地方:根据未遂理论,只有直接“着手”的人才是未遂;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每一名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对共同犯罪有实质的贡献

C、现代刑法学正在发展所谓的“个别解决方案”,并且正在赢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在这个方向的研究中,最有影响的观点是主张通过与行为控制理论相联系,根据在实施阶段中为共同犯罪作出实质性贡献,来判断每个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了

D、抢劫银行时当场被擒的,应当适用第263条第3项对抢劫金融机构的规定来追究抢劫罪的未遂

E、现代刑法学普遍认为,未遂的结果加重需要以基本犯罪的既遂为条件

F、过失犯罪甚至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可能出现未遂的结果加重问题

G、在故意伤害(第234条)和放火(第114条、第115条)的情况下,危害行为本身就意味着人员的伤亡,因此,结果加重犯罪构成的出现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满足

H、在强奸(第236条)和抢劫(第263条)的情况下,危害行为本身一般不直接表明人员的伤亡,但是只要有危害行为的实施,就可以适用对结果加重的惩罚

答案:A,B

1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不能犯未遂也称不适当未遂、不可能未遂,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对某种构成犯罪的要素有错误认识,从而使所实施的未遂完全不能完成犯罪构成的情况

B、德国学者费尔巴哈等主张,对未遂的惩罚不再是以危害结果为条件,而是以行为人的犯罪意志为根据,因此,对不能犯未遂应当进行惩处

C、主观未遂论认为,“不能犯”不能视为未遂,因为不能犯没有给社会造成扰乱或者仅仅造成了很小的扰乱,因为不能犯是不可能实施的,所以不可能有“着手”

D、从目前现代刑法学的发展来看,把不能犯未遂划分为对象不能犯、工具不能犯与主体不能犯等三类,是比较具有实践意义的

E、现代刑法学关于不能犯未遂的观点一般认为,在对象不能犯和工具不能犯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承担犯罪未遂的责任。即使是主观未遂理论或者印象理论,也不存在不构成未遂或者排除未遂责任的标准与主张

F、主体不能犯是指行为人错误地认为自己属于法律规定的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并实施了只能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G、在现代刑法学对主体不能犯存在争论的情况下,还不能统一以未遂或者无罪来处理,而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是否给公众产生动摇法治的印象加以具体处理

H、现代刑法学一致认为,迷信未遂与不现实未遂都不是犯罪

答案:A,B,D

12、(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B、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完全和自愿”“放弃实施犯罪的努力或以其他方式防止犯罪完成的人”就不会受到犯罪未遂的处罚。因此,犯罪中止已经在现代国际刑法中获得了独立的地位

C、犯罪中止的理论根据中的“刑事政策理论”,是过时的理论,目前已经没有影响了

D、“刑事政策理论”也被称为“金桥理论”。这种理论主张,为了阻止行为人把危害行为推向既遂,应当为他提供一座回头的金桥

E、根据宽恕理论或者奖赏理论,犯罪中止就成为一种“消除刑罚的个人性根据”。行为在具有得到认可的价值时,就失去了刑罚的需要,行为人的罪责不是通过中止排除的,而是被补偿的

F、刑罚目的理论是现代刑法学中目前最有影响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在行为人通过中止表现出自己并不具有很强的犯罪意志和自己已经回归到尊重法律的状态之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就都失去意义了

G、根据刑罚目的的理论,犯罪中止作为一种“排除罪责的根据”,不仅能够有力地支持对犯罪中止免除刑罚,而且与犯罪构造以及刑法理论体系的其他范畴形成了很好的整体

答案:A,B,D

13、(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我国刑法学长期采用时间性、自动性与彻底性作为中止的条件,主张犯罪中止只能在犯罪既遂之前,由行为人自动地、彻底地放弃

B、犯罪中止不能在行为人已经实现自己的目标时成立

C、犯罪中止可以在犯罪未遂之后出现。例如,一名小偷在把手伸到他人口袋里乱翻但什么也没有找到时,自动放弃扒窃的行为可以成立中止

D、甲端起子弹上了膛的枪瞄准乙,丙机智地喊说那枪没有子弹,甲因此沮丧地放下武器的情况,可以成立中止

E、丁某计划用一个酒瓶砸死陈某,如果不成功,就上手掐死他,但是,在用酒瓶打倒陈某之后,丁某虽然知道陈某还活着,但没有继续上手掐,而是自愿放弃了计划。丁某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F、张某以杀人故意把韩某刺倒在地,韩某流血不止,张某见状改变了主意并叫来救护车。在医院里,韩某肯定能够得到救治,但是,救护车在去往医院的路上翻车,韩某在事故中死亡了。张某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G、犯罪中止彻底性的要求,其实是对这个犯罪不可再犯的要求。这个要求,实际上只能结合其他条件,尤其是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一并考察

答案:C,D

14、(5分)犯罪中止只能自动中止,因此,“自动性”被认为是中止的本质特征。

“自动性”的说法,是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是四要件犯罪构造理论中的提法。在三阶段与两层次理论体系中,使用的是“自愿性”。

 

A、两段话均正确

B、两段话均错误

C、第一段话正确,第二段话错误

D、第一段话错误,第二段话正确

答案:A

15、(5分)在如何确定自动性或者自愿性的问题上,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俄罗斯刑法理论主张“完全和自愿的放弃”,并且,不包括由于增加了恐惧的可能性和犯罪的实现更为困难而产生的放弃,;美国刑法理论主张“行为人自由作出的选择”

B、德国刑法理论是最早系统讨论犯罪中止的,目前,基本形成了心理学理论与规范性理论两派观点

C、心理学理论的典型代表是弗兰克公式“虽然我能,但是我不想”时,是自愿的;“虽然我想,但是我不能”,那就是非自愿的

D、规范性理论是新近很有影响的理论,典型代表是所谓的罗克辛公式

E、规范性理论认为,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从犯罪的道路上“回转”,体现为“对合法性的回归”时,才能被评判为是自愿的

F、根据心理学理论,尽管危害行为在客观上还能实施,或者,行为人至少认为自己还能够实施这个危害行为,然而,在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与其他不利状态联系在一起时,如果从一名普通的理性罪犯的眼光看来,再去干这种行为是很不明智的,那么,这种中止就是非自愿的

G、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心理学理论的影响仍然十分强大。“能为而不为”是犯罪中止,“欲为而不能为”是犯罪未遂,仍然是判断犯罪中止的基本公式

答案:B,C,D

16、(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被告人某甲想要杀害他的前妻某乙及其新男友某丙。他在停车场边首先重伤了某丙,使其不能动弹,然后冲向想转身逃跑的某乙并杀死了她,但是,没有继续杀某丙。对于某甲对某丙是否属于中止的问题,心理学理论持肯定态度,规范性理论持否定态度

B、被告人钱男将被害人林女抱住后推倒在地,意图强奸。林女在体力上处于弱势,就对钱男说,他不应该使用暴力,应当先休息一下,如果的确想发生关系,不用通过暴力也可以如愿。钱男放开了她。林女争取到了时间,在发现可以救助的人时大声呼救而得救。对于钱男是否属于中止,心理学理论持否定态度,规范性理论持肯定态度

C、行为人无法战胜良心困境、同情、羞耻等内心障碍而停止的情况下,规范性理论持肯定态度,心理性理论持否定态度

D、心理学理论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批评:一是只考虑行为人的心理压力,而不考虑其是否在内心具有“回转”和“向合法性的回归”,与犯罪中止的理论基础不相一致。二是难以在实践中做到前后一致地贯彻

E、规范性理论受到的批评主要来自对“罪犯理性”的怀疑。由于难以找到“典型的”杀人犯、强奸犯、诈骗犯等罪犯,因此,这种标准的确定性就一直受到质疑。但是,规范性理论强调从犯罪“回转”和对“合法性的回归”,也减弱了很多的批评

答案:A,B,C,D

17、(5分)为了减少争论和增强实用性,现代刑法学开始尝试分类的方法,划分自愿中止与非自愿中止的类别。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外部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时由于内在原因而中止的案件,属于自愿中止

B、当行为人是由于良心压力而导致神经性休克,从而使自己在生理上也不再能够继续行为时,那么,他就还是自愿中止的

C、在强奸时,由于羞愧和悔恨而在生理上不能够完成性行为的,不属于自愿中止

D、被告人面对以下情况时放弃继续犯罪的,中止的自愿性仍然可以认定:在数下重击被害人头部时,看到受伤者昏迷涌血的样子而意识到行为后果的,受伤的被害人出现了让行为人吃惊或者害怕的样子,受到行为人攻击的孩子轻轻的哭泣

E、看到菩萨神像、基督造像或者黑猫从路上跑过,听到寺庙、教堂的钟声或者猫头鹰的叫声,因为害怕而放弃犯罪的,其中止不能认为是自愿的

F、由于被害人、证人或者朋友的劝说而中止的,也是自愿的。但是面对被抓住的机率大大提高,因而“理性”的罪犯不会继续行为的情况下,自愿的中止就会被排除

G、在犯罪行为的实施比原先更困难时,只要风险没有明显提高的,中止就还是自愿的

答案:A,B,D

18、(5分)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行为人看到警察或者援助被害人的人出现了,警报响起或者狗叫起来了。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自己认为犯罪已经不可能实现,那么就构成落空的未遂,而不成立中止

B、在小偷意外遇到房主,担心房主会成功地阻止他把东西拿走而放弃犯罪的;或者房主由于害怕而自己把小偷想找的钱交出来,但小偷这时放弃犯罪的。这样的中止都是自愿的

C、在行为人由于外部情况变化而害怕被逮捕或者赃物重新被抢劫时,只要这种担心在客观上是合理的,并且,从一名有经验的罪犯的角度出发,就是理性的,所以是自愿的

D、伪造者发现,自己付出的劳动与委托人的奖励不成比例。从刑罚目的的角度看,也存在以免除处罚作为奖赏的理由

E、在要求他人做伪证时,如果应当支付给行为人的资金比通过伪证所能获得的还要多时,中止就只能是非自愿的

F、由于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自己无法容忍的紧迫伴随结果而中止的,属于非自愿的中止

G、行为人着手杀害的人,是他自己所认为的杀害他孩子的谋杀犯。当在行为人突然发现这一切都是基于某种误会,并且被害人是无辜的,从而放弃犯罪的,是自愿的中止

答案:B,C,D

19、(5分)在现代刑法学中,在犯罪中止问题上,规范性理论的适用规则正处在进一步扩大与发展之中。但是心理学理论的发展方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发展的要求,成为现代刑法学在这个问题上主要发展方向

A、两句话都正确

B、两句话都错误

C、第一句话正确,第二句话错误

D、第一句话错误,第二句话正确

答案:C

20、(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犯罪中止,由于是“自动”或者“自愿”放弃犯罪,不仅在内心表现出从犯罪的道路上“回转”和“对合法性的回归”,而且在客观上一般没有造成具体的损害,因此,缺乏使用刑事惩罚对行为人进行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必要性

B、现代刑法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是以免除处罚为原则的

C、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情况,是指在以直接故意追求一个犯罪目的的过程中,对犯罪对象或者其他法益造成的尚未满足犯罪目的的损害。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一般指物质性损害,对于非物质性损害,传统上采取不追究的做法

D、我国刑法在规定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时,是以免除处罚为第一情节,以减轻处罚为第二情节。因此,在目前刑法规定的现状下,对犯罪中止适用刑事惩罚,一定必须严格根据刑法进行

答案:A,B,C,D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习题

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参与犯罪的人是否全部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实行人共同犯罪与参与人共同犯罪。

B、每个人都持刀刺杀了被害人的情况,属于实行人共同犯罪,即全体参与犯罪人都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

C、参与人共同犯罪是指,在参与犯罪的两个以上行为人中,至少有一名或者几名犯罪参与人是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人,而其他人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而仅仅是参加了犯罪,提供了帮助性或者教唆性的支持。

D、现代刑法学在是否应当区分犯罪参与人的不同种类并加以区别对待的问题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思路,提出了所谓的一元性理论与二元性理论。

E、二元性理论认为,实行人与参加人不同,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实行人理论”。二元性理论主张参加人应当承担与实行人不一样的刑事责任,主要的理论基础是所谓的参加人从属性理论。

F、在现代欧洲各国的刑法中,虽然二元性理论仍然占据主流地位,然而,在有组织犯罪与经济刑法领域中,也存在着“向单一实行人发展的倾向”。

答案:A,B,C,D

2、(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我国刑法采纳的明显是共同犯罪二元性理论。

B、我国刑法不承认没有亲自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一个犯罪的行为,可以单独地构成犯罪。

C、对犯罪参与人区别对待,能够克服量刑标准粗糙,可以有效地合理地限制刑罚的适用,切实落实个人刑事责任的罪责原则。

D、在共同犯罪参与人中区分主犯与从犯并且区别对待,不仅符合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而且也能得到社会与人民的普遍支持。

答案:A,B,C,D

3、(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共犯”一词既可能指共同犯罪,也可能指共同犯罪人。

B、在德国刑法学中,共同犯罪的概念被认为是重复与不必要的,因此,共同犯罪参与人(Beteiligung)的概念更加受到重视。

C、在日本刑法学中,“共犯”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共犯是指共同犯罪,包括实行人(“正犯”)、帮助犯(“従犯”)与教唆犯;狭义的共犯仅仅指帮助犯与教唆犯。

D、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二人以上的犯罪;二是共同故意或过失犯罪。

答案:A,B,C

4、(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共同构成贪污罪。

B、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男性才能实施的犯罪,所以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人。

C、现代刑法学普遍认为,一个单位与其本单位的职员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与个人之间,都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D、被拐卖的妇女不能成为拐卖妇女罪(第240条)的共同犯罪人。

答案:A,C,D

5、(5分)日本的刑法允许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在理论上,无论是前苏联刑法学界,还是当代德国刑法学界,也都出现了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强大意见。然而,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为条件,在现代刑事立法与司法中,仍然是主流的做法。

A、全部正确。

B、前两句正确,第三句错误。

C、第二句错误,第一、三句正确。

D、全部错误。

答案:A

6、(5分)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A、共同故意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完全一致。

B、帮助人在被帮助的实行人不知时故意提供帮助的,就构成所谓的“片面参加人”,但不属于共同犯罪人。

C、在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由于具有不同的(犯罪)故意,因此,这种所谓的对向犯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D、在行为之前确定共同故意的犯罪,是所谓的“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犯罪着手以后的行动过程中才形成共同故意的是所谓的“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E、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不需要彼此认识,只要他们都知道自己是在与其他人一起共同活动就足够了。

答案:A,B

7、(5分)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

A、甲与乙在同一所房子里盗窃,互相之间不知道,但他们就像两个分离的头脑用各自的手在行为,因此是参与同一共同犯罪的实行人。

B、医生某甲发现住院的患者某乙是自己的杀父仇人,就将给某乙的药替换成毒药,值班护士某丙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帮助某乙服药后致乙死亡。某丙不是共同犯罪的参与人。

C、甲乙两人合谋盗窃,乙帮助甲把盗得的赃物送出窗户后,自己又回来在屋内插上电炉,纵火灭迹。乙的纵火行为超出了犯罪计划,这种“实行过限行为”就不属于与甲的共同故意的范围。

D、教唆人与实行人的关系中,实行人实施的行为超出教唆内容的,教唆人就不能对其负责。

答案:A

8、(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在现代刑法学中,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是围绕着两个标准进行的:一是作用,二是分工。

B、实行人指的是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中的行为的人;参加人指的是参与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构成中的行为,但由于通过教唆或者帮助而对犯罪构成的实现做出了贡献,因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C、现代刑法学的主流意见还不同意“间接实行人”的概念。

D、实行人与参加人的分类,一般认为,仅仅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对于叛国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罪,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取实行人共同犯罪的观点,统一按照实行人或者刑法的特殊规定处理。

答案:A,B,D

9、(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客观的参加人理论,也经常被简称为客观理论。在这类理论中的“形式—客观”的理论主张,严格以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规定的行为描述的文本为标准来认定实行人与参加人,不考虑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范围内所起作用的重要性。

B、根据“形式—客观”理论,盗窃集团中瘫痪的头领,就会由于缺乏完成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能作为实行人,而只能作为帮助人来看待。

C、“实质—客观”的参加人理论,主张对犯罪构成行为的完成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或者危险的贡献的人,是实行人。然而,“必不可少和危险的标准”,不仅还是太狭窄,而且也太不明确。

D、主观理论认为,实行人与参加人的区别是在意志方面:以实行人的意志行为的人是实行人;以参加人的意志行为的人是参加人。例如,在强奸案件中,未实施强奸行为但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以帮助强奸实行人的,就只是帮助人。

E、与主观的参加人相对称的实行人,被称为所谓的限制性性实行人;与客观的参加人相对称的实行人,被称为所谓的扩展性性实行人。

F、今天,客观理论在现代刑事司法中仍然具有广泛影响,不过,由于行为支配理论的发展,这个理论已经受到很大的限制。

答案:A,B,C,D

10、(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行为控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实行人是有控制犯罪过程能力的人;对犯罪过程的控制是指行为人能够在自己的故意中掌握着犯罪构成的实现过程。

B、根据行为控制理论,行为控制的种类有下述三种:一是行为控制,二是意志控制或者意识控制,三是功能性行为控制。

C、行为控制理论是今天现代刑法学中“具有领导地位”的主流理论。现代刑法学公认,在行为控制理论的发展中,德国刑法学者雅各布斯发展的理论是目前最完善的。

D、各种理论在特定的案件事实中可能会具有各自独特的价值,各种理论的发展都会丰富现代现代刑法学对共同犯罪的认识,只有通过运用各种理论成果进行综合考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E、在区分实行人与参加人时,应当以行为控制理论为基础,在考察具体案件的全部事实时,在客观方面特别考虑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实现犯罪构成所作贡献的分量、各个行为与犯罪既遂的距离、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行为控制的程度、所做贡献的危险性;在主观方面特别考虑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行为计划的参与程度、对其他参与人的控制程度、对犯罪既遂以及对赃物的兴趣程度。

答案:A,B,D

11、(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主犯与从犯的分类,是普通法系刑法学中对共同犯罪人最重要、最有影响的分类。

B、现代普通法系刑法学已经逐渐脱离了通过确定共同犯罪来确定共同犯罪人的思路,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尤其是在现代意义上,已经转向严格以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为标准。

C、现代刑法学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上,同实行人与参加人的区分也具有了许多的相同之处。

D、由于现代普通法系刑法对从犯规定了与主犯一样的刑罚,因此,在确定主犯与从犯的区别方面,在理论上的观点也许就可以不必像现代大陆法系刑法学那么细致了。

答案:A,B,C,D

12、(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人。

B、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种类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作出的分类,教唆犯是根据分工作出的分类,其作用和地位有可能是主犯,但不可能是从犯或者胁从犯。

C、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主犯,是指以下三种人: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指挥、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在一般共同犯罪,以及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D、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都是主犯存在的重要共同犯罪形式,但是,两者有着重要区别。

E、我国刑法中的主犯,具有以下特征:我国刑法对主犯还做了进一步的分类,根据主犯对共同犯罪的控制程度,分为集团性首要分子、聚众性首要分子与普通主犯;对主犯的规定采取了独特的标准,主犯承担着专门的刑事责任。

答案:A,B,C,D

13、(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我国刑法中的从犯,只能是那些对犯罪没有主要控制力或者没有重要控制力的人。

B、帮助人一定只起辅助作用。如果行为人提供的帮助在整个犯罪中起了关键作用,可以不对其从轻处罚。

C、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不适用于刑法对特定的帮助行为已经做出单独规定的犯罪。

D、我国刑法在从犯标准上,不使用“帮助”的概念,而是使用“辅助”的概念。“辅助”是指作用,“帮助”是指分工。

E、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往往在犯罪中是帮助人,例如,提供犯罪工具、查看犯罪地点、帮助销毁罪证等。

F、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B,C,D

14、(5分)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A、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胁从犯是我国共同犯罪人的一个类别。但是,关于胁从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共同犯罪人的主张,在刑法规定上的根据方面,并不是无懈可击的。

B、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中当然排除刑事责任的一种根据,而是紧急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

C、行为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或者重大人身权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并且,只有在其被迫实施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下,被胁迫参加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才有可能被免除。

D、教唆犯在教唆故意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故意教唆被教唆人作出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定,另一方面推动或者引起被教唆人故意实施被教唆行为以实现符合犯罪构成要求的结果。

E、在现代刑法学中,处罚教唆犯的根据是所谓的推动理论或者引起理论,也就是说,教唆犯通过向被教唆人显示犯罪图景,推动、促使或者引起被教唆人的具体实施,从而在实际上予以实现的。

F、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经常起主要作用,但是,也可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答案:A,B,C,D

 

第十三章刑罚的概念与体系习题

1、(5分)关于刑罚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B、刑罚具有惩罚性,这被普遍地认为是刑罚应当具有的本质属性。

C、刑罚具有严格性,只能对被认定为犯罪的罪犯适用。

D、刑罚具有法定性,只能由国家使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E、刑罚具有强制性,只能由国家专门的机关予以执行。在我国,目前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

答案:A,B,C

2、(5分)下列关于刑罚与保安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保安处分是指为了矫正行为人与防卫社会,将具有再次实施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危险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安置于教育、医疗或者安全环境之中的各种措施。

B、常见的保安处分措施有安置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戒毒、吊销驾驶执照。

C、我国刑法中存在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规定。

D、刑罚和保安处分都是对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具有违法性与罪责的罪犯适用。

E、刑罚与保安处分都体现了预防的精神。

答案:A,B,C

3、(5分)关于刑罚、治安管理处罚的说法,不恰当的有

A、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刑罚是一种刑事处罚。

B、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是比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C、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律师辩护和上诉。

D、治安管理处罚的严厉程度虽然比不上刑罚,但是包含了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这是与现代法治的观念不相符合的。

答案:B,C

4、(5分)关于刑罚的基本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通过刑罚与其他处罚措施的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刑罚的基本特征是惩罚性并且是最严厉的,但是单纯从内容上仍然无法确定刑罚。

B、在社会不断要求提高法律保护等级的历史趋势下,随着刑法保护的前沿不断扩展,犯罪的类型出现日益轻型化的趋势,从而影响了刑罚发展也出现了不断轻刑化的局面。

C、新的更文明的刑罚方式,也正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发展而出现。

D、社区矫正经过多年实践,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刑罚的一种实施方式。

答案:A,B,C,D

5、(5分)关于刑罚体系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有顺序排列形成的制度性整体。

B、刑罚有种类的区别或者轻重的区别,是为了适应对不同程度犯罪加以惩罚的需要。

C、早在商周时期,就已经形成了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

D、为了保障刑罚的准确适用,中国古代刑法很早就发展出了统一完整、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

答案:A,B,D

6、(5分)关于刑罚体系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罚体系体现文明性。现代的刑罚体系早已将盲目的报应观念视为文明落后的表现,在预防性目的的引导下,现代刑罚体系已经普遍转向遵从理性的有目的的刑罚观。

B、现代刑法学与犯罪学都已经认识到,刑罚的威力在于惩罚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而不在于惩罚的更大痛苦性。

C、刑罚体系具有完整性。为了适应惩罚与预防各种犯罪以及改造各种犯罪人的需要,现代刑法中都发展出一个包含多种刑罚方法的体系。

D、刑罚体系趋向轻缓性。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与文明社会防卫自身信心的增强,是文明进步的产物,更是社会发展的产物。

E、刑罚的轻缓性不仅表现在对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严厉的刑罚上,而且表现在轻缓的刑罚在全部刑罚适用的比例增加上。

答案:A,B,C,D

7、(5分)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33条与第34条的规定,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答案:错误

8、(0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附加刑包括

A、罚款

B、剥夺政治权利

C、没收违法所得

D、吊销营业执照

E、驱逐出境

答案:B

9、(5分)关于管制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主刑

B、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的、限制犯罪分子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

C、管制的期限,是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D、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A

10、(5分)关于拘役,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由监狱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B、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中最轻的一种。

C、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两年。

D、拘役的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答案:A,C,D

11、(5分)关于有期徒刑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有期徒刑适用的范围广泛,不仅是刑事司法判决中最经常使用的刑罚,也是刑法分则中适用最广泛的刑种,几乎每一种犯罪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C、有期徒刑的期限幅度很大。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一律在监狱里执行。

E、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F、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答案:A,B,C

12、(5分)关于无期徒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B、从防卫社会与改造罪犯的角度,根据无期徒刑犯对社会所具有的危险性质,将其与社会隔绝是有其必要性的。

C、在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经常是与死刑并列规定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期徒刑也经常被用作死刑的替代刑,是限制死刑的重要措施。

D、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与假释制度可以对无期徒刑罪犯适用,根据悔罪表现以及立功表现,无期徒刑犯也可以获得减刑与假释的机会,即获得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答案:A,B,C,D

13、(5分)关于我国的死刑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个规定体现了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

B、现阶段,我国在社会治安方面仍然存在着无法完全遏制严重犯罪的严峻情况,仍然不得不依靠死刑可能产生的威慑力,来承担保卫社会的任务。

C、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观念认为,死刑可以用来减少和消灭犯罪,也可以满足社会的“正义”和“公正”的要求。用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方法来防止他同时阻遏其他人犯罪的思想,至今在我国仍然被认为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D、死刑不能被滥用,这不仅包括不能对无罪的人适用死刑,而且包括不能对已经犯了罪,但是罪不该死的人适用死刑。

E、限制死刑有利于争取社会的最大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人权利益,因为人死不能复生,杀错不能改正;证据利益,即保留一些活证据,为历史研究提供史料和为犯罪侦查保留证人;工作利益,即保存劳动力,使他们能够有机会为社会创造各种财富。

答案:A,B,C,D

14、(5分)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下列罪名中包含死刑的是:

A、票据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集资诈骗罪

答案:C,D

15、(5分)关于严格限制对特定犯罪主体适用死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B、“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C、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指等妇女分娩以后再判处死刑或者执行死刑。

D、“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中“审判”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在审判前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判处死刑。

E、怀孕妇女在羁押或受审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可依法适用死刑。

答案:A

16、(5分)关于死缓制度,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死缓制度是对判处死刑但是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简称,它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制度的组成部分。

B、死缓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刑种。

C、我国的死缓制度是在继承我国优秀法学遗产与总结成功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例如,在我国古代,就有所谓的“斩立决”与“斩监侯”之分。

D、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死缓制度正式成为我国死刑的一个执行制度。

答案:B

17、(5分)关于死缓的适用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罪该处死是适用死缓的前提。如果罪犯所触犯的罪名不能判处死刑,或者其所实施的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根本不能适用死缓。

B、适用死缓要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

C、现代刑法学认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是,在犯罪起因、行为过程、事后悔罪等方面,具有至少一种可以使社会减轻对其谴责性的情节,从而使这名死刑犯还可以被评价为不是绝对为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D、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有: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是民愤不是极大的;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等。

答案:A,B,C,D

18、(5分)对死缓期满的处理,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死缓期间,如果故意犯罪,必须“查证属实”,也就是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一旦确定,就可以依法执行死刑,不一定要等到“二年期满以后”。

B、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C、死缓期间,只要没有故意犯罪,即使没有悔改表现,也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D、对于“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在二年期满以后才减为有期徒刑,并且不是必须减为有期徒刑。

答案:B

19、(5分)关于死刑的废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废除死刑的方式有三种:完全废除,即在法律上全部废除死刑;部分废除,即在法律上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同时保留另一部分犯罪的死刑;事实废除,即在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死刑。

B、一般认为,是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最早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

C、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我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通过稳妥、理性地扩展“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实际减少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犯数量。

D、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通过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一次废除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限制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罪犯适用死刑,开始了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废除死刑的新步伐。

答案:A,C,D

20、(5分)关于罚金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强制罪犯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B、我国在工商、治安、税收管理活动中使用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C、罚金通过给罪犯造成丧失财产的痛苦,对贪利性犯罪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并能够产生较好的教育与改造效果。

D、我国刑法主要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使用罚金。

答案:A,B,C

21、(5分)下列有关罚金的说法正确是:

A、罚金刑应当严肃地得到执行。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追缴。

B、决定罚金数额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对罪犯判处主刑的同时就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C、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犯罪情节”包括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D、单处罚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

答案:B,C,D

22、(5分)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有误的是:

A、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唯一一种资格刑。

B、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C、剥夺政治权利一般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

D、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单独适用。

答案:D

23、(5分)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C、担任集体、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

D、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答案:A,B,D

24、(5分)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B、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C、判处管制的,也可以剥夺政治权利。

D、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第56条后半句)。

答案:C

25、(5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26、(5分)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答案:错误

27、(5分)关于没收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

B、在我国刑法中,没收财产只能是罪犯的违法所得财物。

C、在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应当偿还。

答案:C

 

第十四章量刑的概念与制度习题

 

1、(5分)关于量刑的概念,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量刑是一种确定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具体刑法后果的审判活动

B、量刑可以由检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确定

C、量刑只能在刑事归类之后进行。经过刑事归类,在特定的犯罪事实已经被认定为属于特定刑法条文规定的特定犯罪之后,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量刑

D、量刑只能依法进行,不能违反刑法对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条件的限制

答案:B

2、(5分)关于量刑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量刑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在刑法规定中,大多数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法后果都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有着一个幅度

B、在现代刑法中,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刑罚的目的。因此,有目的的量刑,符合刑罚目的的量刑,是现代刑法量刑原则的核心

C、量刑应当受到刑法的制约。一方面,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应当有所约束,以避免司法腐败与专横;另一方面,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应当有所规范,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D、目前,现代刑法学已经高度发展,可以在刑法条文中对全部犯罪事实一一对应地规定相应的刑罚后果

答案:A,B,C

3、(5分)关于量刑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量刑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含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确定刑罚的种类与期限,以及决定是否立即执行该刑罚等方面

B、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研究的状况,应当将不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处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置于定罪阶段之末或者量刑阶段之初

C、在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为了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与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D、在定罪阶段之末与量刑阶段之初,先明确考虑是否对犯罪人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在实践中具有将在构成犯罪时应当考虑的罪责(犯罪基础的罪责)与在量刑时应当考虑的罪责(量刑基础的罪责)并合考虑的好处,在理论上则仍然可以保留对两种罪责各自进一步探讨的可能

答案:A,B,C,D

4、(5分)关于量刑的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量刑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B、量刑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而且要考虑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C、量刑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D、量刑贯彻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答案:A,B,C,D

5、(5分)关于量刑情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着大量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规定,这些情节都属于量刑情节。高于定罪情节所要求的各种情况,属于量刑情节

B、量刑情节反映了罪责的大小,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也就是在需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情况下,量刑情节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根据

C、在我国刑法中,量刑情节经常是由刑法规定与司法认定的

D、根据量刑情节对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所产生的轻重影响,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答案:B,C

6、(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B、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D、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答案:C,D

7、(5分)关于量刑情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加重处罚与减轻处罚,都只能在法定刑的限度之内判处刑罚

B、在法定刑限度以上判处刑罚的,是从重处罚

C、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相对较长的刑期

D、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

答案:C

8、(5分)下列情节中,属于法定应当减轻的情节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B、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C、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E、自首的

答案:A,B

9、(5分)关于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说法,现代刑法学一般认为

A、法官在面对法定情节时,负有遵守刑法规定的义务,如果不遵守,就有可能构成违法或者适用法律不当

B、法定情节是指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情节

C、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与司法解释在具体犯罪种类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斟酌确定刑罚的情况,在适用酌定情节时,必须说明适用的理由

D、酌定情节作为法定情节的补充,允许法官根据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情况,对具体判处的刑罚幅度进行尽可能准确地符合罪责要求与刑罚目的的调整

E、酌定情节的种类处于不断被发现的过程之中,酌定情节的数量也处于不断增长的过程之中。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一样,也是在从重、从轻与减轻处罚方面,对刑罚的最后确定发挥着影响与作用

答案:A,B,C,D

10、(5分)下列属于犯罪构成与违法性的酌定情节的是

A、犯罪手段

B、犯罪人的悔罪态度

C、犯罪的损害后果

D、犯罪的动机、目的与情绪

答案:A,C,D

11、(5分)下列属于罪责与人格中的酌定情节的是

A、犯罪人的生理状态

B、犯罪人的家境情况

C、犯罪人的文化修养

D、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答案:A,B,C,D

12、(5分)下列属于犯罪人在事后表现中的酌定情节的是

A、下列属于犯罪人在事后表现中的酌定情节的是

B、拐卖妇女罪中在拐卖妇女之后又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

C、犯罪后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毁灭罪证

D、交通肇事罪中在交通肇事后逃逸

答案:A,C

13、(5分)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前罪和后罪可以是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B、实施犯罪的主体,必须年满18周岁

C、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D、前后罪间隔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3年以内

E、前后罪间隔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答案:B

14、(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特殊累犯的前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罪

B、特殊累犯没有刑罚种类及轻重的限制,只要前罪判处过刑罚并且后罪也应当判处刑罚就符合条件

C、前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

D、我国刑法对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与特殊累犯基本一致,不仅没有刑罚种类与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而且在前后罪的种类上,只需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节中规定的毒品犯罪就可以

E、毒品再犯是比一般累犯更严重的犯罪情节,因此,在犯罪人同时符合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条件时,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答案:A,B,C,D

15、(5分)关于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刑法思想与现代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B、我国现代刑法中的自首,是作为一项应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使用的

C、在我国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也长期实践“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犯罪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

D、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不仅至少在汉律中就有“先自告,除其罪”的实践,而且至少在《唐律•名例律》中,就已经出现了“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免刑罚

答案:A,C,D

16、(5分)关于自动投案,下列说法有误的是

A、投案要求向公安、检察或者法院投案。犯罪人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或者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不是自动投案

B、投案要求犯罪人本人到案。犯罪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即使随后到案,也不是自动投案

C、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D、投案必须是自动的。不是出于犯罪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以及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人的亲友,或者在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送去投案的,不是自动投案

E、犯罪人必须是出于真诚悔罪,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果是慑于专政机关的威力而投案,不成立自动投案

答案:A,B,D

17、(5分)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罪行

B、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C、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D、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罪行

E、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后,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者更正和补充事实的,不是自首

答案:A,B,D

18、(5分)关于坦白和自首的相关说法,下列正确的有

A、对于自首的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

C、对于坦白的犯罪人,可以从轻处罚

D、对于坦白的犯罪人,由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B,C,D

19、(5分)下列情形属于立功的是

A、犯罪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B、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C、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

D、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救灾抢险,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答案:A,B,D

20、(5分)关于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立功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

D、坦白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C

21、(5分)关于缓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缓刑是指判处一定的刑罚而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不执行的制度

B、现代刑法学通常认为,现代的缓刑制度起源于1870年前后在美国波士顿对少年犯罪暂停执行刑罚的实践,后来才逐步推广适用于一般犯罪人

C、现代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缓刑改变了根据报应思想所主张的犯罪必须在监狱里执行的观念,改进了刑罚的执行方法,丰富了预防与改造罪犯的现代刑法思想

D、从刑罚目的上说,在不剥夺自由的情况下对犯罪人进行教育与改造,有利于避免犯罪人在监狱中沾染其他严重罪犯的恶习,有利于避免犯罪人的工作与家庭受到不必要的过多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

答案:A,B,C,D

22、(5分)关于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缓刑仅仅适用于犯罪人被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情况

B、适用缓刑的犯罪人,其罪行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四个条件

C、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可以宣告缓刑

D、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犯,不适用缓刑

答案:B,D

23、(5分)关于缓刑、监外执行和免予刑事处分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是

A、监外执行是为了照顾罪犯的特定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性执行措施,只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B、在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以后,如果刑期未满的,仍应收监执行,而缓刑是暂不执行原判监禁刑罚

C、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原判的刑罚仍有执行的可能性,在缓刑期间如果再犯新罪的,要按数罪并罚处理

D、免刑因没有判刑,不论相隔多长时间再犯新罪,不会产生数罪并罚的问题

答案:A,B,C,D

24、(5分)我国缓刑的执行具有以下特点

A、缓刑可以附带禁止令

B、缓刑的效果只及于主刑

C、缓刑有确定的期限

D、缓刑需要进行社区矫正

E、缓刑是一种可以依法撤消的刑罚

答案:A,B,C,D

25、(5分)关于缓刑的撤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才发现在缓刑考验期中所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

D、在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才发现原判决之前有漏罪的,缓刑就不再撤销了

答案:A,B,C,D

 

第十五章数罪并罚、减刑与假释习题

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数罪并罚是以行为竞合理论为基础的

B、行为竞合解决的是一个人满足了几个犯罪构成时的刑事责任问题

C、共同犯罪解决的是几个人实现一个犯罪构成时的刑事责任问题

D、行为竞合理论需要解决的是确定行为以及犯罪构成的数量问题

答案:A,B,C,D

2、(5分)关于认定行为个数的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代刑法学目前已经把行为个数的标准问题,基本集中在两种观点之上:一种是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说,另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说

B、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说主张,根据出自行为人意愿的身体性动作来确定行为的个数。根据这种主张,行为的个数可以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加以检验,一个单独的动作就是一个行为

C、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说主张,行为的个数不能使用自然科学的检验方法来解决,只能借助价值评价加以解决

D、法律意义上的一个行为可以包括多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多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答案:A,B,C,D

3、(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甲在公开场合打伤了某乙,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数罪并罚

B、某甲一枪同时打死了仇人某乙与某丙,某甲的行为虽然两次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最终只按一个故意杀人罪处理

C、某甲偷了一个收音机,又将其摔坏,某甲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产罪,应该数罪并罚

D、盗伐林木的,按照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

答案:B

4、(5分)关于真正竞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真正竞合也称事实上的竞合,是指多个行为触犯了多个刑法条文或者多个行为多次触犯了同一个刑法条文的情况

B、对多个行为触犯多个刑法条文,构成数罪的,进行数罪并罚

C、在数罪并罚时,对于附加刑应当采取并罚原则;对数罪判处的刑罚中包含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实际上只可能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对于其他刑罚的并罚,一般先对每一种行为各自判处单独的刑罚,然后在最高的单独刑罚以上,各个单独刑罚的总和刑罚以下,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D、在现代刑法学中,对多个行为多次触犯同一个刑法条文的真正竞合,都是将多个行为造成的多个结果累积计算一并处罚的

答案:A,B,C,D

5、(5分)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的任务,是解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

B、数罪并罚与累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数罪并罚解决的是如何对一个人犯的几个罪进行处罚的问题,累犯是解决一个人在判处特定刑罚之后的确定时期之内又犯特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条件问题

C、根据行为竞合的理论,我国刑法学界普遍采取了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说,主张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人以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人以两个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行为,符合刑法规定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D、我国刑法所说的数罪,存在种类的限制,即故意犯罪只能与故意犯罪构成数罪

答案:D

6、(5分)下列关于我国刑法界对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进行并罚的观点,正确的是

A、基本上采纳了根据行为竞合理论发展起来的“吸收”、“并罚”与“限制加重”等三种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综合发展出了折衷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采吸收原则与并罚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B、在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如果判处的是两个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罚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执行的刑期。这体现了限制加重原则

C、在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如果有一个罪判处了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其他各罪虽然仍然要判处刑罚,但是所判的主刑就不再执行,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体现了吸收原则

D、在行为人所犯数罪中,如果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体现了并罚原则

答案:A,B,C,D

7、(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对判决宣告前犯数罪的并罚中,各种不同的主刑,受不同的限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2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B、《刑法修正案(八)》对有期徒刑的限制,在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时,规定最高不能超过25年。这种有控制地提高有期徒刑最高期限的方法,有导致重刑化的趋势,会鼓励司法工作人员判处重刑

C、在对各罪进行量刑时,应该根据各罪的具体情节,尤其是从轻与减轻情节,确定恰当的刑罚,然后再并罚

D、在数罪应判处的各个刑罚以及总和刑期确定之后,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在总和刑期以上判处刑罚,也不能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一下判处刑罚,但可以考虑将同种数刑合并后升格,例如,把几个有期徒刑升格为无期徒刑

答案:C

8、(5分)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对于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B、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即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C、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或者说,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把已经执行的刑期从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中扣除。这种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因为是先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先合并,再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因此,我国刑法学形象地称之为“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

D、对与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即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如果发现被告人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犯有其他罪行没有经过处理,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追诉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分属于不同种罪,应当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而不适用第70条的“先并后减”法;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数罪,则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C,D

9、(5分)关于对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B、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为仅仅是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并罚,因此,被我国刑法学形象地称为“先减后并”的方法

C、按照“先减后并”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实际上低于“先并后减”的方法

D、按照“先并后减”方法而实际执行的刑罚,可以超过数罪并罚对最高刑期的限制

答案:A,B

10、(5分)关于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减刑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体现。教育、鼓励犯罪人接受改造,是我国减刑制度的基础与核心

B、现代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运用消极的特殊预防理论的结果

C、减刑概念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从而得以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D、减刑不同于减轻处罚与改判。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轻处罚是一种量刑结果,改判是由于原判决有错误而重新作出的判决

答案:A,C,D

11、(5分)关于我国的减刑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减刑的对象,仅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不包括死刑犯

B、我国的减刑有“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之分

C、我国的减刑是有限度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D、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E、我国的减刑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答案:A,B,D

12、(5分)下列关于假释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假释是一种有条件提前释放在押犯罪人的制度。现代假释制度的建立,一般认为是主张教育与改造的目的刑论的产物。假释虽然释放了犯罪人,但是,仍然保持着将其重新收监的可能性,因此,也被称为假出狱

B、假释与缓刑不同。缓刑犯在判决之后,根据其在判决前的悔过表现,不必进入监狱进行改造,而是直接回归社区。假释犯在判决之后,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狱改造,根据其在狱中的悔改表现,才能回归社区

C、假释与减刑不同。减刑之后,如果有余刑,犯罪人仍然不能出狱,也没有考验期。假释之后,无论余刑多长,犯罪人都可以出狱,只要他在假释考验期内不违反有关规定,就不会将其再次收监

D、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监外执行是对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人,置于监狱之外执行的制度,一旦法定情形消失,犯罪人就必须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答案:A,B,C,D

13、(5分)关于我国假释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B、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C、假释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例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要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D、假释应当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假释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

答案:B,D

14、(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3年

B、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C、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定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便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D、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即使已经过了假释考验期才被发现,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不算刑期

E、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F、在假释考验期满之后才发现漏罪的,不撤销假释,也不与判决宣告之前的罪数罪并罚,而应当作为单独的犯罪起诉与判决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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